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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147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吴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 〕8号)

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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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03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9

被责令改正个人吴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6********0819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

我队20231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对鱼田堡矸石山煤矸石加工、转运处置过程中,将加工后的煤矸石(约1000吨)露天堆存在鱼田堡煤矿煤坪空地,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202311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116调查询问笔录3与森驰环境治理公司万盛分公司签订的《煤矸石买卖合同》4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摄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对煤矸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我队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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