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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146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 〕7号)

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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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03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7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5G456D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铁路一村11-40号 

我队20231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212月开始对万盛鱼田堡矸石山煤矸石进行开发利用,生产工艺为开采—筛选—外售,筛选和外售工段均委托给重庆华茂科技 有限公司、吴狄城(个人),你公司在开采工段未落实喷淋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装卸转运过程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煤矸石运输道路未硬化,运输车辆无冲洗设施。

以上事实,有12023113日对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113日对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现场检查的摄像资料32023113日对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泽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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