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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145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5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 〕5号)

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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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03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万盛经开环改〔20235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医院

法定代表人:江志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YPUMQ87

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东林一村87

我队202211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队执法人员会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医疗废水设施排口所采水样中,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浓度超标6.00倍。

以上事实,有12022126日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19日对你单位委托授权人罗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11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确保各类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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