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C0MUM7L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113号附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月13日,按照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鱼田堡煤矸石山开发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在负责为重庆森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筛分转运煤矸石过程中,将加工后的煤矸石露天堆存在鱼田堡煤矿煤坪空地,未设置严密围挡并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月13日、1月31日对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月30日对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唐兴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鱼田堡煤矸石山开发利用项目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4、2023年1月30日对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9号);
证据1、2、3、4证明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属实。
5、重庆华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授权人唐兴才的《委托授权书》;
6、重庆华贸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人唐兴才身份证复印件;
7、2023年1月30日提取的《煤矸石买卖合同》;
8、2023年1月30日提取的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C0MUM7L)等;
证据5、6、7、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3〕10号)告知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在鱼田堡煤矿煤坪露天堆存煤矸石,未设置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粉尘散排外环境的事实,已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鉴于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在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在调查时积极配合,复查时已落实整改措施,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予以裁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华茂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