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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9823/2023-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日期 ] 2023-03-01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5号)

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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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01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万盛经开环执罚〔20235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大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06761323101

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8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1129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排口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118号)结论显示:监测期间,根据《医疗机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07倍,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浓度超标17.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126日、2023113日对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19日对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委托授权人陈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万盛环(监)字〔2022118号);

4、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情况说明》;

5202319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号);

证据12345证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属实。

6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委托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的《检测报告》

证据6证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整改完成,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7、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委托授权人陈锐的《委托授权书》;

8、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委托授权陈锐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06761323101);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19日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改〔20231号),责令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盛经开环执告〔20232号)告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07倍,粪大肠菌群数排放浓度超标17.4的事实已构成“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发现超标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221213日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达标,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时该医院属于民生公益单位,监测期间又处于疫情防控时期,医院工作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疫情防控上,且根据检查情况显示,医院加药记录正常,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除此之外,从调查情况来看,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章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中心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和号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8527879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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