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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退役场址 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标准号:GB 45437—2025)

日期:2025-04-23 来源: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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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4-23 来源: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现批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为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GB 45437-20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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