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1.重庆市“渝快办”提交申请;
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审查制证。
(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
乙级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含公示、公告的时间)。
(八)承诺时限
乙级资质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含公示、公告的时间)。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相应专业的监理资质证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专业的监理资质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023-48277599。
(十三)投诉电话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23-48271281。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三)《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第十四条: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六)《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276号)
自2022年2月1日起,将原由市住建委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不少于10年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六)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七)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八)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专业乙级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
(二)申请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佐证材料;
(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跨省
变更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外资退出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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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请表》(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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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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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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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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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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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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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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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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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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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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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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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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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标准中要求考核的注册人员,新企业因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无法完成注册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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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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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中满足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社保证明(仅勘察设计企业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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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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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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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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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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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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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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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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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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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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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法律承续(含债权债务)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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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乙级资质及重组分立、吸收合并、企业改制审批
1.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住建局号窗口接件;
2.万盛经开区住建局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万盛经开区住建局审查并公示;
4.万盛经开区住建局审批并公告;
5.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住建局号窗口出件。
(二)其他事项变更审批
1.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住建局号窗口接件;
2.万盛经开区住建局进行审核;
3.万盛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住建局号窗口出件。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国能天街。
2.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八、监督投诉渠道
1.服务热线:023-48277599
2.区住建局:023-48271281
九、结果公开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023-4827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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