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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728C/2018-02213 [ 发文字号 ]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日期: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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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行为,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起始价)应由集体决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则》规定评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供应底价(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土地供应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或权利限制条件等情况发生土地增值,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国土部门也应按《规则》规定评估或测算确定补缴金额。评估地价增值为负值的,或按规定抵扣地价款后有剩余的,国土部门不退还地价款。

二、地价评估可由国土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公开方式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市国土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可将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划拨土地补缴地价款涉及的地价评估交由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国土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且取得电子备案号。对土地估价报告未经备案或未取得电子备案号的,其估价结果一律不予采用,也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国土部门在集体决策出让底价(起始价)过程中,应对土地估价报告的科学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国土部门认为土地估价报告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可要求土地评估机构重新复核评估,复评后对土地估价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国土部门组织市协会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缴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补缴地价款(住房产权人为个人单独申请划拨转出让的除外),国土部门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后,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核实确认书》等批准、确认文件及《房屋面积测量报告》等办理修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复核)阶段建筑面积不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2%的,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可直接补缴地价款,不再修订土地出让合同。经济适用房、农转非安置房、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含危旧改安置房)、房改房等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政策性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车库等非住宅部分,应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地价款手续(配建的商业用房为独栋且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商服用地的,应收回独栋商业用房部分及其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给其他使用者经依法批准不办理转出让手续的,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国土部门应及时按规定计收划拨土地收益金。

四、本通知及《规则》自2016年8月1日起,在主城区范围内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含8月1日)已向国土部门申报并受理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前未向国土部门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均按本通知及《规则》规定执行。本通知及《规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加快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待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新的基准地价后,同步实施本通知及《规则》。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价管理需要,确定并公布实施主城区内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区域范围、土地收益系数。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价管理需要,确定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区域范围、土地收益系数,并可结合实际在本通知及《规则》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7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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