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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盛)住建罚[2024]第007号

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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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重庆市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址: 重庆市XXXXXX发兴街中段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23376X

经查,你公司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承建的XXX20号附4号1、2单元增设加装电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工人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施工现场违规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起吊设备,导致2名工人高处滑落受伤。此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调查询问笔录;约谈影视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鉴于重庆市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积极主动抢救受伤工人,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影响,且两名受伤工人情况较稳定。我局认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决定给予重庆市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810010120010000038)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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