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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的公告

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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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22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于2025717日决定对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万盛区南桐镇其林路40号国有土地、房屋和附构筑物等实施征收,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签约期限:从2025724日起至2025814日止,共计2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万盛经开区塔山路1号,规资局B103号。

(二)现场办公电话:023—48261790

(三)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点至12点,14点至18点(法定节假日、周末除外)。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57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片区实际,特制定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房屋证载户数:41户(用途均为非住宅,产权人为重庆顺安南桐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236.65平方米(其中:有证房屋建筑面积8831.42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405.23平方米),土地面积164514平方米。

征收房屋范围门牌号:万盛区南桐镇其林路40号土地房屋和附构筑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确定为准。

二、制定依据

(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四)《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19号)。

(五)《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20号)。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为准;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一个房权户(含共有产权)。

四、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受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南桐镇人民政府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评估机构: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该征收项目的价值评估工作。

五、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为准。

六、征收补偿对象

持有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内容和支付期限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

(二)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支付期限

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2.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异地安置房源相关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按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该项目初步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偿价格为:

序号

房屋用途

建筑年代

房屋结构/红线内开发程度

房屋/土地单价(元/㎡)

1

生产用房

2000年以前

砖混

1500

2001年—2009年

砖混

1600

2010年—2020年

钢混

1700

2

非生产用房

2000年以前

砖混、砖木、石木

1400

2001年—2009年

砖混

1500

2010年—2020年

砖混

1600

3

划拨用地


四通

311

4

划拨用地


四通一平

328

(二)异地安置房源情况

序号

房屋坐落

房屋用途

土地性质

建筑面积(㎡)

销售单价 (元/㎡建筑面积)

1

万盛区腰子街137号附1号、138号附1号

住宅

划拨

1373.2

3696

2

万盛区腰子街139号附1号、140号附1号

住宅

划拨

1162.04

3696

3

万盛区腰子街142号附1号

住宅

划拨

1017.56

3696

4

万盛区腰子街143号附1号、144号附1号

住宅

划拨

1144.24

3696

(三)异地安置房源的选房规则和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根据房屋价值相等原则按照《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九、征收补偿费额标准

(一)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按30/平方米·次计算;生产用房按每户40/平方米·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产权户为单位,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1次搬迁补助。

(二)提前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按15/平方米·日计算。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提前天数自签约期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三)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10000元/户的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的,不予支付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若补助总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选择异地房源安置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为8个月(搬家交付房屋之日起)。

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六)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水、电、闭路电视、天然气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一般性居民用表补偿标准为:供水公司独立水表:2800/个;供电局独立电表:600/个;闭路:520/户;天然气:2800/户。商业用表补偿标准按相关部门出具的缴费依据或项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原有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相关延伸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设施设备搬迁损失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同一评估公司评估其设施设备价值,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八)零星建(附)构筑物补偿

涉及零星且权属清晰的建筑及附构筑物,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十、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一)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标准

立足该片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按照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原则,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参与、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5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6号)测绘要求。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19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20号)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及奖励补偿标准。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和补偿。

层高2.2m(包括2.2m)及以上,用于生产经营或人居房屋建筑(主体房屋、库房、锅炉房、门岗、厨房、厕所等),满足具有承重支柱(墙)、有顶盖及围护墙(柱)体的建筑主体条件,满足砖混(木、石)、石(混、木)的建筑结构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视为合法建筑并给予补偿。该类建筑以据实测绘面积,按同类证载房屋评估价格,补缴规费(325/㎡)后计算征收补偿,享受同类证载房屋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对已取得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的未登记建筑,可以据实测绘面积,按同类证载房屋评估价格计算征收补偿并享受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不缴纳规费。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源安置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和缴纳325/㎡后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十一、预签约相关规定

因该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属旧城改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简称预签协议)。根据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签订预签协议期限为20日(即202556日至2025526日止)。

在预签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重庆顺安南桐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完成41户的预签协议,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并自动转为正式协议,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日为该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进行补偿。

十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征收有抵押权房屋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定抵押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结构与实际结构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并经房屋产权人、南桐镇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形成书面记录;房屋产权人能提供经相关部门批准改建手续的,项目评估公司以实际改建年代及结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房屋产权人不能提供经相关部门批准改建手续的,项目评估公司以产权证载明的修建年代及实际结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十三、签订征收协议需提交办理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三)水、电、天然气、闭路等设施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房屋所有权人法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人所属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并提交房屋征收相关要件和房屋所有权人法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五)房屋产权有纠纷或设有查封的房屋,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十四、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给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补偿方案拟定单位及联系方式: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3—48261790

附件之附件

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障城中村改造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票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补偿安置是指征收人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比照产权调换的政策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全区房票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购买商品房的补偿安置方式。房票是补偿安置的资金凭证。

本办法所指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商品房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万盛经开区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且尚未进行交易的商品房。本办法所称征收人,是指对房屋实施征拆的单位统称,包括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征拆的实施单位等。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第三条 房票的制作、发放、使用、兑付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提供房票补偿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房票的使用范围为万盛经开区范围内的商品房且经区住建局(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办公室)确认纳入房票房源库用于房票补偿安置的房源。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负责房票印制与发放、房票结算兑付、签订房票房源库协议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项目业主负责房票补偿安置资金及奖励资金保障;万盛街道、万东镇、南桐镇负责房票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纪工委监察室负责房票补偿安置工作的监察;区财政局负责房票补偿安置资金的统筹监管,区住建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补偿安置房源库的建立和监管;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按征收政策确定房票资金额度;区审计局负责房票补偿安置工作的审计。

第六条房票补偿安置遵循公平自愿原则。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房票补偿安置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补偿安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城镇房屋初始登记证明》(现房),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区住建局报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后,所申请房源正式纳入房票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本项目可以使用房票的证明。

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受房票作为购房款;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未售房源;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已经公示的优惠政策;

(四)不得对房票购房者给予其他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房源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有违反第六条相关规定的,立即清退出房源库,并不再受理该项目的第二次入库申请。

第七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0%。被征收人用房票支付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后,在规定的房票有效期内,其使用房票金额不足80%的,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城中村改造专班有权将该被征收人的房票作废。

第九条房票领取、使用流程

(一)确定房票金额。房票金额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对应的补偿费(产权证载建筑面积、缴纳325/㎡后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的评估价值),其余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等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选择房票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异地安置协议书》,在协议中载明用于异地安置的房票金额。

(二)领取房票。被征收人与万盛街道、万东镇、南桐镇完善房屋交接手续后,凭本人或者本单位身份证明、《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异地安置协议书》和万盛街道、万东镇、南桐镇审核后出具的整栋或连片房屋全部搬空、水电气销户、房地产权属证书收回等证明,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取房票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使用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麒麟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异地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房票,并在房票正面加盖印章。开发企业需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购房合同20个工作日内,将房票金额与房屋合同金额差额部分兑现给被征收人。

(四)结算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结算确认书和不动产产权证书或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出具的业务受理通知单,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结算。

(五)支付房款。房票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金额从房票资金专户自动划入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一次兑付,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交房、验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到区住建局核对并申请兑付,兑付比例为房票总额的50%;第二次兑付,购房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兑付房票总额的50%。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应当自收到兑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使用房票购房后,不允许有解除网签行为(按揭贷款因征信等问题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第十条房票补偿安置各相关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突破政策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并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纳入不良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全区房票房源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给予公摊系数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对应的评估价值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之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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