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于2024年10月21日决定对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老供电局对面(人民医院旁),万东北路(原矿山路)25号、27号、29号、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原矿山路43号,莲池村31号、32号、33号、34号、158号、159号、160号,勤俭路46号及以上房屋附号,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签约期限:从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共计3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现场办公地址:万盛经开区万新路96号附8号。
(二)现场办公电话:48265025。
(三)现场办公时间: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法定节假日、周末除外)。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
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片区实际,特制定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
为实施城中村改造,对万盛街道万北一社区莲池地块实施征收。征收房屋证载户数310户。住宅291户(其中:私有住宅288户,单位住宅3户),非住宅19户(其中:单位非住宅11户,私有非住宅8户)。
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2803.19㎡(其中:住宅25737.46㎡,非住宅7065.73㎡)。
征收房屋范围门牌号:老供电局对面(人民医院旁),万东北路(原矿山路)25号、27号、29号、31号、35号、37号、39号、41号,原矿山路43号,莲池村31号、32号、33号、34号、158号、159号、160号,勤俭路46号及以上房屋附号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确定为准。
二、制定依据
(一)《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四)《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19号)。
(五)《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20号)。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为准。征收个人房产的,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一个房权户(含共有产权);依据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一)项认定的除外。
四、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受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万盛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二)评估机构:重庆渝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该征收项目的价值评估工作。
五、签约期限
以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期限为准,从2024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共计30天。
六、征收补偿对象
持有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内容和支付期限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二)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支付期限。
1.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征收部门按照房屋价值相等原则,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
2.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单价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八、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相关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按重庆渝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该项目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补偿价格为:
1. 住宅
序号 |
房屋用途 |
修建年代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后 |
混合(砖混、石混) |
划拨 |
5180 |
|
住宅 |
80年代 |
划拨 |
5140 |
|||
住宅 |
80年代以前 |
划拨 |
5090 |
|||
2 |
住宅 |
90年代及以后 |
砖木、石木、木石 |
划拨 |
5040 |
|
住宅 |
80年代 |
划拨 |
5000 |
|||
住宅 |
80年代以前 |
划拨 |
4950 |
|||
3 |
住宅 |
80年代 |
简易 (土木) |
划拨 |
4910 |
|
住宅 |
80年代以前 |
划拨 |
4860 |
2. 非住宅
序号 |
房屋用途 |
修建年代 |
房屋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评估单价(元/㎡) |
备注 |
1 |
商业 |
90年代及以后 |
混合 |
出让 |
20060 |
平主路第1层,进深大于20米 |
20490 |
平主路第1层,进深小于等于20米 | |||||
划拨 |
20380 | |||||
2 |
商业 |
80年代 |
混合 |
出让 |
20270 | |
划拨 |
20170 | |||||
3 |
商业 |
80年代以前 |
混合 |
出让 |
20060 | |
划拨 |
19950 | |||||
4 |
商业 |
90年代及以后 |
混合 |
出让 |
8360 |
平主路第负1、2、3层 |
划拨 |
8310 | |||||
5 |
商业 |
80年代 |
混合 |
出让 |
8270 | |
划拨 |
8220 | |||||
6 |
商业 |
80年代以前 |
混合 |
出让 |
8180 | |
划拨 |
8130 | |||||
7 |
商业 |
80年代 |
混合 |
划拨 |
11940 |
平支巷第1层 |
80年代以前 |
划拨 |
11810 | ||||
8 |
商业 |
1992年 |
混合 |
划拨 |
8310 |
背街1至2层 |
9 |
办公 |
80年代 |
混合 |
划拨 |
5680 |
临主路 |
出让 |
5400 |
临支巷 | ||||
10 |
旅馆 |
90年代及以后 |
混合 |
划拨 |
5940 |
|
11 |
车库 |
90年代及以后 |
混合 |
划拨 |
1680 |
|
12 |
仓库 (库房) |
90年代及以后 |
混合 |
出让 |
4180 |
|
砖木 |
划拨 |
4120 |
(二)产权调换房源评估价值。
按重庆渝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书,确定的补偿价格为:
就地房源及价格
楼盘 名称 |
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评估单价 (元/㎡建筑面积) |
备注 | |
1 |
莲池苑 |
住宅 |
出让 |
5200 |
|
2 |
莲池苑 |
非住宅 |
出让 |
5930-20950 |
每间的评估价格按评估公司出具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书》为准。 |
异地房源及价格
序号 |
楼盘名称 |
类别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最高均价(元/㎡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永利豪庭 |
住宅 |
出让 |
4492 |
每套价格以《万盛经开区存量商品房价格统计表》为准。 |
2 |
长青源 |
住宅 |
出让 |
6980 | |
3 |
京越府 |
住宅 |
出让 |
6064 | |
4 |
世亚锦绣 |
住宅 |
出让 |
3794 | |
5 |
六井田园 |
住宅 |
出让 |
6000 | |
6 |
国能山谷乐原 |
住宅 |
出让 |
5547 | |
7 |
瑞午·中国院子 |
住宅 |
出让 |
6053 | |
8 |
润洲椿山里 |
住宅 |
出让 |
9590 |
(四)住宅产权调换房源情况(户型、面积详见附件1、2)。
(五)产权调换房交房标准。
产权调换房交房标准为清水房,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并取得“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证)。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调换方式和产权登记原则。
1.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2.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户型处理: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载建筑面积、缴纳325元/㎡后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住房保障补足面积、公摊系数不足15%补偿面积)相接近的户型且最少套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
3.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价值部分,由征收部门负责承担相应税费;产权调换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等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标准缴纳相关税费。
4.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原则:按预签协议和《征收公告》规定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证载建筑面积、缴纳325元/㎡后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住房保障补足面积、公摊系数不足15%补偿面积)和引导奖励5平方米补偿总金额的90%及以上用于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进行选房(具体详见附件3)。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其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产权调换多套住宅,但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套住宅总评估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当。
5. 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原则:按预签协议和《征收公告》规定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万东北路临街商业门面被征收户可在提供的所有商业门面中进行产权调换,临支巷商业门面和其他用房被征收户可选择除万东北路临街商业门面以外的商业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九、征收补偿费额标准
(一)搬迁补助。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住宅,按1500元/户·次计算。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按30元/平方米·次计算;生产用房按每户40元/平方米·次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以产权户为单位,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1次搬迁补助。
(二)提前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住宅,按300元/户·日计算。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按15元/平方米·日计算。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提前天数自签约期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其两类房屋性质分别计算奖励金额,择其最高额度给予奖励,不得累加给予奖励。
(三)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10000元/户的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的,不予支付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住宅且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计算,若补助总额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补助。每户另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5平方米房屋的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若补助总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补助。
(五)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住宅且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每户按36个月(搬家交付房屋之日起)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按20元/平方米·月计算,但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200元/月;若户补助不足1000元/月,按1000元/月补助标准发放。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住宅且选择异地安置的,每户按8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其中有2个月为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产权户为单位,每户按20元/平方米·月计算,但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200元/月;若户补助不足1000元/月,按1000元/月补助标准发放。
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为36个月(搬家交付房屋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选择异地安置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为8个月(其中有2个月为装修期临时安置期限)。被征收人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导致就地临时安置期限延长的,征收单位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家交付房屋之日起,交房时间超过36个月后的,征收单位按原标准的2倍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凡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如产权调换房屋提前2个月以上竣工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仍按过渡时间正常支付,但不再另行支付2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产权调换房屋提前1个月竣工交房的,征收单位按原安置标准另给予1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产权调换房屋按协议约定时间正常竣工交房的,征收单位按原安置标准另给予2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总表、电总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原有的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相关延伸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水、电、闭路电视、天然气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一般性居民用表补偿标准为:供水公司独立水表:2800元/个;供电局独立电表:600元/个;闭路:520元/户;天然气:2800元/户。
(七)设施设备搬迁损失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同一评估公司评估其设施设备价值,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八)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对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装饰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装饰装修,按200元/㎡给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附属物也由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十、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
(一)公摊系数保障。
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住宅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选择就地产权调换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住宅安置的,按照《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具体详见附件3)。
(二)最低住房建筑面积保障。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第一款和缴纳325元/㎡后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纳入计算后补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经开区管委会在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优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住房需要。
(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标准。
立足该片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按照“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原则,鼓励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5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测算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6号)测绘要求。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届〕第162号)、《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发〔2022〕19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制定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2〕20号)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及奖励补偿标准。按以下三类方式进行认定和补偿。
第一类:层高2.2m(含2.2m)以上,用于人居(主体房屋、厨房、厕所),满足具有承重支柱(墙)、有顶盖及围护墙(柱)体的建筑主体条件,满足砖混(木、石)、石(混、木)、土木(穿逗)建筑结构条件的,以据实测绘面积,按325元/㎡缴费后,按照同类(同幢)、同结构房屋证载建筑评估价格计算征收补偿,享受与有证建筑同等的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计入产权调换面积,但不享受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公摊系数保障”的安置政策。
第二类:具有承重支柱(墙)、顶盖及围护墙(柱)体,且符合砖混(木、石)、石(混、木)、土木(穿逗)结构条件的,但不符合2.2m(含2.2m)以上层高和用于人居(主体房屋、厨房、厕所)的建筑。以据实测绘面积,除2.2m以下冒顶按同类(同幢)、同结构房屋证载建筑评估价格的50%计算征收补偿外,其余按同类(同幢)、同结构房屋证载建筑评估价格的70%计算征收补偿,享受装饰装修补偿,不享受其余奖补,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第三类:不具有承重支柱(墙)、顶盖及围护墙(柱)体,且不符合砖混(木、石)、石(混、木)、土木(穿逗)结构条件的建筑,不论层高和人居情况,以实际丈量面积,按项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征收补偿,不享受其余奖补,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四)坟墓按照单棺4000元,双棺4500元计算补偿。其余零星且权属清晰的附属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
(五)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及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以征收部门和万盛街道确认的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面积为依据,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其补偿标准为: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36个月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6个月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被征收人选择就地产权调换或者异地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部门交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部门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
十一、预签约相关规定
因该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属旧城改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简称预签协议)。根据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之规定,签订预签协议期限为20日(即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29日止),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不低于80%。
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达到81.61%,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并自动转为正式协议,签订的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日为该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进行补偿。
十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一证多户的认定:一是有独立封闭的生活空间;二是有国有专业公司出具的独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入户凭据及2年以上缴费凭据;三是各自家庭独立开伙,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社区入户调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分户计算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能提供项目确定前,由法院、公证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等组织出具房产分割相关证明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判定,结合第一款中“三独立”实际情况,扣减公摊面积后,按分户计算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为自然人且死亡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人应当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对征收有抵押权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定抵押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结构与实际结构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并经房屋产权人、万盛街道及社区、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房屋产权人能提供经相关部门批准改建手续的,项目评估公司以实际改建年代及结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房屋产权人不能提供经相关部门批准改建手续的,项目评估公司以产权证载明的修建年代及实际结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十三、签订征收协议需提交办理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包括户口主页、增减页、单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三)水、电、天然气、闭路等设施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人和受托人到征收项目现场办理现场委托,并提交房屋征收相关要件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2份。
(五)房屋产权有纠纷或设有查封的房屋,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六)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可由经公证机关依法确定的合法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佐证资料、证件。未进行公证确定合法继承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继承人证明材料,同时所有合法继承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到征收现场办理房屋继承相关手续。
十四、其他
(一)本方案中未给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补偿方案拟定单位及联系方式: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48265025。
附件之附件:1.就地房源情况
2.异地房源情况
3.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
附件之附件1.就地房源情况
1号楼住宅房屋户型及面积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三室两厅两卫 |
102.49㎡ |
产权调换房为清水房,面积以最终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详见选房明细表)。 |
2 |
两室两厅单卫 |
77.56㎡ | |
3 |
三室两厅两卫 |
102.69㎡ | |
4 |
两室两厅单卫 |
77.65㎡ | |
5 |
一室一厅单卫 |
49.26㎡ | |
6 |
两室两厅单卫 |
77.65㎡ |
2号楼住宅房屋户型及面积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两室两厅单卫 |
85.40㎡ |
产权调换房为清水房,面积以最终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详见选房明细表)。 |
2 |
两室两厅单卫 |
85.40㎡ | |
3 |
三室两厅两卫 |
109.25㎡ | |
4 |
三室两厅两卫 |
114.80㎡ | |
5 |
三室两厅两卫 |
120.96㎡ | |
6 |
四室两厅双卫 |
133.03㎡ |
3号楼住宅房屋户型及面积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三室两厅两卫 |
103.67㎡ |
产权调换房为清水房,面积以最终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详见选房明细表)。 |
2 |
两室两厅单卫 |
78.46㎡ | |
3 |
三室两厅两卫 |
103.85㎡ | |
4 |
两室两厅单卫 |
78.67㎡ | |
5 |
两室两厅单卫 |
78.54㎡ |
附件之附件2:异地房源情况
楼盘名称:永利豪庭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两室两厅一卫 |
72.66㎡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两室两厅一卫 |
80.20㎡ | |
3 |
两室两厅两卫 |
97.25㎡ | |
4 |
两室两厅两卫 |
101.28㎡ | |
5 |
两室两厅一卫 |
82.26㎡ | |
6 |
两室两厅一卫 |
78.21㎡ | |
7 |
两室两厅一卫 |
75.22㎡ |
楼盘名称:万盛·长青源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四室两厅三卫 |
194㎡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四室两厅三卫 |
187㎡ | |
3 |
四室两厅三卫 |
197㎡ | |
4 |
三室两厅三卫 |
175㎡ | |
5 |
四室两厅三卫 |
227㎡ | |
6 |
三室两厅三卫 |
177㎡ | |
7 |
三室两厅三卫 |
178㎡ | |
8 |
三室两厅三卫 |
176㎡ | |
9 |
三室两厅二卫 |
150㎡ | |
10 |
三室两厅二卫 |
146㎡ | |
11 |
三室两厅三卫 |
186㎡ | |
12 |
三室两厅二卫 |
153㎡ | |
13 |
四室两厅三卫 |
195㎡ |
楼盘名称:北京城建·京樾府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四室两厅二卫 |
127.71㎡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四室两厅二卫 |
128.83㎡ | |
3 |
四室两厅二卫 |
129.43㎡ | |
4 |
四室两厅二卫 |
136.07㎡ | |
5 |
四室两厅二卫 |
137.58㎡ | |
6 |
四室两厅二卫 |
139.03㎡ | |
7 |
四室两厅二卫 |
136.13㎡ | |
8 |
三室两厅二卫 |
124.34㎡ | |
9 |
三室两厅二卫 |
129.11㎡ | |
10 |
三室两厅二卫 |
133.05㎡ | |
11 |
四室两厅二卫 |
130.37㎡ | |
12 |
两室两厅二卫 |
101.90㎡ | |
13 |
五室两厅三卫 |
182.38㎡ | |
14 |
五室两厅三卫 |
180.78㎡ | |
15 |
五室两厅三卫 |
170.46㎡ | |
16 |
五室两厅三卫 |
179.96㎡ | |
17 |
五室两厅三卫 |
137.67㎡ | |
18 |
五室两厅三卫 |
181.14㎡ | |
20 |
五室两厅三卫 |
183.58㎡ | |
21 |
五室两厅三卫 |
184.15㎡ | |
22 |
五室两厅三卫 |
172.60㎡ | |
23 |
五室两厅三卫 |
174.20㎡ | |
24 |
五室两厅三卫 |
184.42㎡ | |
25 |
五室两厅三卫 |
172.82㎡ | |
26 |
五室两厅三卫 |
171.75㎡ |
楼盘名称:世亚锦绣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三室两厅二卫 |
122.59㎡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三室两厅二卫 |
95.24㎡ | |
3 |
三室两厅一卫 |
93.80㎡ | |
4 |
一室变二室 |
65.80㎡ | |
5 |
一室变二室 |
67.06㎡ | |
6 |
三室两厅二卫 |
102.44㎡ | |
7 |
三室两厅二卫 |
96.74㎡ | |
8 |
两室两厅二卫 |
75.08㎡ |
楼盘名称:六井田园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三室两厅三卫 |
156.24㎡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三室两厅三卫 |
157.11㎡ | |
3 |
三室两厅三卫 |
160.84㎡ | |
4 |
三室两厅三卫 |
156.26㎡ | |
5 |
三室两厅三卫 |
158.42㎡ |
楼盘名称:国能山谷乐园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两室一厅一卫 |
56.82㎡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两室一厅一卫 |
56.38㎡ | |
3 |
两室一厅一卫 |
58.16㎡ | |
4 |
两室一厅一卫 |
56.97㎡ | |
5 |
两室一厅一卫 |
59.63㎡ |
楼盘名称:润洲椿山里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三室两厅一卫 |
69.96㎡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两室两厅一卫 |
58.19㎡ | |
3 |
三室两厅一卫 |
66.94㎡ | |
4 |
三室两厅一卫 |
70.47㎡ | |
5 |
三室两厅一卫 |
69.22㎡ | |
6 |
三室两厅一卫 |
69.72㎡ | |
7 |
三室两厅一卫 |
65.89㎡ | |
8 |
两室两厅一卫 |
55.04㎡ | |
9 |
三室两厅一卫 |
63.79㎡ | |
10 |
三室两厅一卫 |
66.40㎡ | |
11 |
三室两厅一卫 |
70.02㎡ | |
12 |
两室两厅一卫 |
58.24㎡ | |
13 |
三室两厅一卫 |
67㎡ | |
14 |
三室两厅一卫 |
70.53㎡ | |
15 |
三室两厅一卫 |
69.28㎡ | |
16 |
三室两厅一卫 |
69.78㎡ | |
17 |
三室两厅一卫 |
65.95㎡ | |
18 |
两室两厅一卫 |
55.09㎡ | |
19 |
三室两厅一卫 |
63.85㎡ | |
20 |
三室两厅一卫 |
66.45㎡ |
楼盘名称:瑞午·中国院子
序号 |
户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一室一厅一卫 |
50.52㎡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2 |
一室一厅一卫 |
43.78㎡ | |
3 |
两室两厅二卫 |
78.64㎡ | |
4 |
一室一厅一卫 |
50.77㎡ | |
5 |
一室一厅一卫 |
43.99㎡ | |
6 |
两室两厅二卫 |
80.92㎡ |
具体房源详见选房明细表(现房)。 |
7 |
一室一厅一卫 |
52.24㎡ | |
8 |
两室两厅二卫 |
78.65㎡ | |
9 |
一室一厅一卫 |
44㎡ | |
10 |
一室一厅一卫 |
50.78㎡ | |
11 |
两室两厅二卫 |
78.26㎡ | |
12 |
一室一厅一卫 |
41.53㎡ | |
13 |
单间配套 |
36.43㎡ | |
14 |
单间配套 |
36.95㎡ |
附件之附件3
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障城中村改造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票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商品房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万盛经开区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且尚未进行交易的商品房。本办法所称征收人,是指对房屋实施征拆的单位统称,包括项目业主单位,具体负责征拆的实施单位等。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第三条 房票的制作、发放、使用、兑付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提供房票补偿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房票的使用范围为万盛经开区范围内的商品房且经区住建局(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办公室)确认纳入房票房源库用于房票补偿安置的房源。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负责房票印制与发放、房票结算兑付、签订房票房源库协议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项目业主负责房票补偿安置资金及奖励资金保障;万盛街道、万东镇、南桐镇负责房票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监察局负责房票补偿安置工作的监察;区财政局负责房票补偿安置资金的统筹监管,区住建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补偿安置房源库的建立和监管;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按征收政策确定房票资金额度;区审计局负责房票补偿安置工作的审计。
第六条房票补偿安置遵循公平自愿原则。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房票补偿安置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补偿安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城镇房屋初始登记证明》(现房),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区住建局报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审核通过后,所申请房源正式纳入房票房源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本项目可以使用房票的证明。
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受房票作为购房款;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未售房源;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已经公示的优惠政策;
(四)不得对房票购房者给予其他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房源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有违反第六条相关规定的,立即清退出房源库,并不再受理该项目的第二次入库申请。
第七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资金,不得低于补偿安置总金额的80%。被征收人用房票支付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安置后,在规定的房票有效期内,其使用房票金额不足补偿安置总金额80%的,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城中村改造专班有权将该被征收人的房票作废。
第九条房票领取、使用流程
(一)确定房票金额。房票金额是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对应的补偿费(产权证载建筑面积、缴纳325元/㎡后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住房保障补足面积、公摊系数不足15%补偿面积和引导奖励5平方米的评估价值),其余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等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选择房票补偿安置方式的房屋被征收人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异地安置协议书》,在协议中载明用于异地安置的房票金额。
(二)领取房票。被征收人与万盛街道、万东镇、南桐镇完善房屋交接手续后,凭本人身份证明、《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异地安置协议书》和万盛街道、万东镇、南桐镇审核后出具的整栋或连片房屋全部搬空、水电气销户、房地产权属证书收回等证明,到区住建局领取房票。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若房票发生遗失,应当及时向区住建局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使用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万盛经开区麒麟莲池片区(莲池地块)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异地安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回房票,并在房票正面加盖印章。开发企业需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购房合同20个工作日内,将房票金额与房屋合同金额差额部分兑现给被征收人。
(四)结算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结算确认书和不动产产权证书或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出具的业务受理通知单,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结算。
(五)支付房款。房票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金额从房票资金专户自动划入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第一次兑付,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交房、验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到区住建局核对并申请兑付,兑付比例为房票总额的50%;第二次兑付,购房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兑付房票总额的50%。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应当自收到兑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使用房票购房后,不允许有解除网签行为(按揭贷款因征信等问题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第十条房票补偿安置各相关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或突破政策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参与房票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专班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并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纳入不良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全区房票房源安置的,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给予公摊系数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对应的评估价值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万盛经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之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