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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5192100Q/2020-00048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规资发〔2020〕113号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规划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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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10

万盛经开规资发〔2020〕113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部门、测绘、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1号)要求,扎实推进全面深化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改革,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人防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多测合一。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房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上述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是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和成果监督管理,参与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六条 在本区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严重失信信息;

(二)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要求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具有工程测量专业(需具备规划测量)丙级及以上、不动产测绘专业(需同时具备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三)在本区具有办公场所,配备与多测合一工作相适应的测绘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保密管理及测绘成果管理措施;

(四)测绘从业人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

(五)符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及国防建设安全等其他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多测合一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与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适时共享。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评估,并更新多测合一名录库。

第八条 多测合一信息系统是全区多测合一业务办理的应用系统,支撑多测合一名录库管理、业务办理、成果共享、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等功能。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多测合一信息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成果数据在部门间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 在符合相关要求和具备现场测绘条件的情况下,按以下流程开展多测合一工作:

(一)一次委托。建设单位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系统选取并一次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必备资料。

(二)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进场实施测绘工作,出具相应测绘成果报告并及时提交。

(三)成果共享。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完成相应审核后,由多测合一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供相关部门调用。

第十条 多测合一测绘费用参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和地方有关指导文件执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成果共享和环节优化减少的测绘工作量不得重复收费。

建设单位不得让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低于测绘实际生产成本承揽多测合一服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低于测绘实际生产成本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十一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对成果质量负责。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由测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强化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和成果质量的监管。

第十四条 记入不良信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作如下处理:

(一)对入库后被记入轻微失信信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警告。

(二)对入库后被记入一般失信信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对入库后被记入严重失信信息或者五年内累积记入三次及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从多测合一名录库中移出,自移出之日起两年之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入库申请。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从多测合一名录库移出后,不得承接新的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五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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