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财库发〔2023〕6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我局于3月组织对全区财政票据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障财政票据管理使用规范,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财政票据主要包括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1.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2.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1)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认定的其他行为。
(2)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区分。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务(外币)种类、接收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各社会团体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社团会费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社团会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社团会费票据实行全国统一式样、规格、社团会费票据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号码、会费名称、标准、数量、金额、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联次、收款单位、收款人、支票号等。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二、财政票据的领用与发放
(一)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二)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首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应向与其注册登记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费的依据及标准;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单位章程复印件,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社会团体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三)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并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捐赠票据需说明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四)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超过三个月不提交核销申请不能开具新的票据,其他财政票据超过六个月不提交核销申请不能开具新的票据。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三)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四)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七)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八)财政票据按规定进行核销,核销时需提供单位核销申请表和作废票据明细表,所提交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九)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十)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十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十二)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十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请各用票单位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充分认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使用的重要性,切实保证财政票据使用规范,管理得当。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