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应急办,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矿安〔2026〕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 、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学习宣贯
各镇、各矿山企业要把学习落实《指导意见》作为当前矿山安全核心工作,结合全市矿山反“三违”制度体系建设、“一统四抓”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分层分类开展专题学习。各镇要对照条款更新现场检查清单,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复工复产核查首要内容。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专题研讨,将责任条款通过岗位明白卡、班前会、安全警示教育等形式层层传递。
二 、压实各级责任,细化履职标准
(一)压紧第一责任人现场履职
1.全区所有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严格落实安全会议制度,重点巡查加工车间、矿山边坡、排水系统、有限空间管控、外包作业等。
2.矿山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1次深入所属矿山现场督导,严禁超产能下达生产指标。
3.全面推行矿长安全记分考核制度,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幕后操控人纳入全员责任制清单,杜绝“幕后失管、以包代管”;外包工程必须签订专项安全协议,企业统一管控外包队伍人员、设备、施工流程,定期开展外包单位安全考核。
(二)健全全员分级管控机制
4.构建“矿级自管、专业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五级管理体系,针对矿山开采、车间加工、道路运输、边坡、堆土场五大风险,为每个岗位制作专属安全明白卡,明确岗位风险、操作规范、应急撤人流程。每年对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全覆盖考核,建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台账。
(三)规范机构与人员配置
5.依法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安全员不得兼职其他工作。
6.大中型涉矿企业、集团公司必须设置安全总监,推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进入企业决策班子。
三 、聚焦突出风险,实施闭环管控
(一)强化专项治理
7.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边坡高度超100米,应每年开展稳定性评估;高度超150米设置在线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并联网监管平台;汛期加大边坡巡查,严控台阶高度、坡面角,杜绝违规掏底开采。
8.地下矿山全面落实顶板分级支护、机械化撬毛,采空区超设计规定应立即开展稳定性专项评估;完善独立可靠通风系统,每年至少1次反风试验,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地下矿山一级负荷配备双路独立供电,防止同时断电。生产矿山图纸每3个月更新,基建矿山每月更新图纸并同步上传国家矿山安全综合信息系统。
(二)严格现场管理
9.严格落实动火动焊、有限空间、吊装作业专项审批;严格落实断电清扫、维修;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领用、清退 流程,爆破作业前设置警戒区域。
四、完善应急体系,筑牢安全防线
(一)常态化应急演练
10.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一次汛前实战应急演练,完善多灾种耦合预警机制。小型矿山不具备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必须与就近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齐抽水、支护、应急通信、人员逃生等物资并定期维护更新。
(二)规范事故报送处置
11.发生险情、边坡滑移、排土场异常等情况立即启动预案,杜绝盲目施救;严格执行“即知即报、先报后核”,第一时间同步上报属地乡镇、区应急管理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可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赋予带班矿长、班组长、调度人员直接停产撤人权限,落实险情紧急撤人制度,严禁迟报、瞒报、谎报险情事故。
(三)从严追责问责
12.对主体责任悬空、隐患长期整改不到位、违规组织生产、事故迟瞒报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信用联合惩戒;发生事故企业全面复盘根源,制定长效防控措施,同步上报监管监察部门。
各非煤矿山企业即日起开展自查自改,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附件2《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检查表》报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科李治国处。2026年9月30日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对自查自改走过场、问题隐患整改和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
2.《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检查表》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