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应急办,各非煤矿山企业,各页岩气施工、开采单位:
当前已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事件,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各镇、各企业要深刻认识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本辖区、本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企业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措施落实,保障安全生产
企业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含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含钢棚内温度达到40℃以上)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含37℃)以上、40℃(不含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此期间应安排劳动者适当休息,且在11时至16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含钢棚内温度达到37℃以上)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含35℃)以上、37℃(不含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1.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2. 加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3. 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5. 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加强监督执法,查处违规行为
各镇要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企业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