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矿安办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7〕52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减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意见》(万盛安委发〔2022〕7号)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减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减灾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的通知》(万盛安委发〔2024〕10号)文件要求,区安委会下设矿山安全办公室等11个专项安全办公室,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就矿山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镇街对应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调整和明确如下:
一、组成人员
矿山安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谭彬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杨晓东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信息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国资中心分管负责人。
二、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安委会决策部署,研究并推动落实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举措;
3.协调指导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4.指导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法律、法规、机构“三定”等重要指导性文件规定,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区发展改革局职责:
1.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矿山产业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2.负责将审批核准的矿山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时下达项目单位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依法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批、备案。
区经济信息局职责:
1.参与矿山企业联合选址。确保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与周边电力供电线路安全间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配合其他部门,在需要对矿山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时或矿山企业长期停产停建时,落实有关部门明确的停电限电要求,对取缔关闭的矿山停止生产供电。
区公安分局职责:
1.负责对触犯相关法律的矿山企业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2.负责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和违规爆破作业等行为。配合其他部门停止供应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
3.负责对矿山企业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4.依法打击非法采矿、非法销售矿产资源的行为。
5.负责矿山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职责:
1.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确保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勘查程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2.矿产资源出让前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联合选址,确保矿山生产建设作业活动无法律法规和政策性障碍。
3.负责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实施。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投产时达到绿色矿山要求。依法对未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或者在矿山关闭、闭坑前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的监管。
4.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私挖滥采(无证开采)、矿山超层越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治理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打非治违”行动。
5.负责矿山林、地审批和保护监督管理。
6.负责打击矿山开采过程中非法占用或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7.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的森林防火工作。
8.负责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涉矿镇和相关企业对环保设施设备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2.依法参加环保设备设施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的环保设备设施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矿山企业“三废”的监督管理。
4.负责矿山企业环境准入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通报有关单位。
5.参与矿山联合选址,确保矿山生产建设作业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按职责协助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负责矿山企业工业广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资质管理。
2.负责矿山企业工业广场和办公用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矿山企业工业广场和办公用房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施工质量抽查,做好源头监管,做好相关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依法参加矿山企业工业广场和办公用房以及消防事故调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
1.参与矿山联合选址,确保矿山选址符合水土保持评价要求。
2.负责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
3.查处矿山项目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协调处理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4.协助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1.参与矿山联合选址,确保矿山生产建设作业不影响道路交通及其规划。
2.依法查处运矿车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区文旅局职责:
1.参与矿山联合选址,确保矿山生产建设作业不影响文物保护。
2.依法查处矿山企业损毁或破坏文物保护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职责:
1.负责矿山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
2.负责矿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矿山安全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劳动防护、开采破碎、内转运输、培训教育、应急管理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合法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4.组织或参与矿山行业企业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对矿山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助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落实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新建、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矿山周边环境、生产生活设施的符合性现场核查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负责所有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按设计施工延期的审批。
7.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8.参与矿山联合选址工作。
9.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10.综合指导相关单位履行已关闭煤矿属事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对已关闭煤矿的监管检查和巡查工作。
11.负责贯彻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
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1.负责矿山行业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矿山行业企业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用于矿山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职责: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开展矿山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查、雷电灾害风险区划、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区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1.负责矿山企业消防监督检查,参与矿山消防事故应急救援、矿山企业突发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2.负责矿山企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3.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企业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4.负责矿山行业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区国资中心职责:
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
2.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参与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各镇、街职责:
1.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消防、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2.定期开展矿山安全检查、对停产矿山开展巡查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参与矿山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3.参与矿山联合选址。
4.涉煤镇街是已关闭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对已关闭煤矿的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5.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6.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7.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8.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9.配合事故灾害评估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10.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和受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法律、法规、管委会及安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工作制度
1.组织开展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市、区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组织开展全区矿山行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参与矿山应急救援和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3.各单位及时通报各单位重要工作信息,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研究。
4.原则上每半年向区安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