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危险化学品专项)修订稿 |
|
主要任务 |
区级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
|
(一)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
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审慎引进化工建设项目,贯彻落实重庆市产业发展“禁限控”目录,实施部门联合审批,强化源头管控。 |
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 |
长期推进 |
|
|
2.执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控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和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关闭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
应急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生态环境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22年底 |
|
|
(二)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
3.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根据评价结论,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整改提升。 |
应急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 规划自然资源局、平山园区管委会 |
2020年底 |
|
|
4 .根据问题清单持续整改提升,2021年,实现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等级为B级,争取达到C级。 |
平山园区管委会、应急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21年底 |
|
|
5. 持续推动问题清单整改,2022年,实现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达到C级,争取达到D级。 |
平山园区管委会、应急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规划自然资源局 |
2022年底 |
|
|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
6. 持续推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置企业全面开展风险分析普查和“日周月”隐患排查,风险管控要做到风险清楚、措施管用、投入到位,隐患排查要做到严格查隐患、整改要闭环、奖惩要到位。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持续推进 |
|
|
7. 强化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治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置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重大及以上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清单,并落实管控措施降低风险等级。要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定期开展重大隐患自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采取关闭、停产停业等措施。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持续推进 |
|
|
8. 固化“消地”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利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企业实施“在线巡查+远程监管”。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商务局、 消防救援大队 |
2021年底 |
|
|
(四)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使用安全管理。 |
9. 严格危险货物运输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运输。 |
交通局、公安分局 |
长期推进 |
|
|
10. 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推动阻隔防爆等高新技术运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现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 |
交通局、经济信息局、公安分局 |
2022年底 |
|
|
11.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依法依责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
经济信息局、公安分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
长期推进 |
|
|
12. 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定,加强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 |
党工委政法办、应急局、交通局、公安分局 |
长期推进 |
|
|
13.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规范管理、高效运行”的原则,逐步推进园区专用停车场建设。 |
城市管理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平山园区管委会 |
2022年底 |
|
|
14. 工业、商业、矿山等行业企业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以及储存设施(场所)等信息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
|
(五)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15.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2020年底前,凡是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要完成整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未完成整改的必须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底前完成。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商务局、平山园区管委会 |
2020年底 |
|
|
16. 严格落实园区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加强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发展。 |
经济信息局、发展改革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平山园区管委会 |
长期推进 |
|
|
17. 检查督促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商务局、公安分局 |
长期推进 |
|
|
(六)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 |
18.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加油站除外)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和使用率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
应急局 |
长期推进 |
|
|
19. 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 |
2022年底 |
|
|
20. 新建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应于2021年底前拆除或完成抗爆整改;新建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不得布置在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已建成投用的在2021年底前拆除。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 |
2021年底 |
|
|
(七)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21. 全面摸排精细化工企业基本情况,落实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化工、医药企业建立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控制实验室。精细化工企业及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要全覆盖。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科技局 |
2021年底 |
|
|
22. 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必须在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与单元操作风险评估,并按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进行风险评估。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 |
2021年底 |
|
|
23. 推动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2022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 |
2022年底 |
|
|
(八)推动科技创新。 |
24. 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的广泛运用,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达到减员、增效、保安全的目标,提高安全防护等级与保障能力。 |
经济信息局、应急局、科技局 |
2022年底 |
|
|
(九)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
25. 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提高生产装置设计、施工和制造标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 |
长期推进 |
|
|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
|
(十)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
26. 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督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率100%,2021年底前其他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率100%,班组长轮训覆盖率100%。“三类人员”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岗位人员职业技能晋级培训率达10%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15%以上。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2021年底 |
|
|
(十一)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
27. 督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企业,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新入职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商务局 |
2022年底 |
|
|
28. 督导主管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新入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入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或同等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员工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
应急局、经济信息局、商务局 |
2022年底 |
|
|
29. 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
|
(十二)严格精准监管执法。 |
30. 以“一体化”清单为依据,严格遵循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三部曲”方式,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31. 落实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制度,大力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坚决打击各类危险作业罪。 |
应急局、公安分局、中心检察室、中心法庭、党工委政法办 |
长期推进 |
|
|
(十三)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32.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升级,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2022年底前,至少培育标准化二级达标生产企业1个,二级达标储存企业1个,二级达标经营企业3个。 |
应急局 |
长期推进 |
|
|
33. 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诚信机制建设融合,对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在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入园区、技术改造、财政税收、贷款利率、保险费率、评优评先、安全奖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给予优惠并减少检查频次。 |
应急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财政局、税务局 |
长期推进 |
|
|
34.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融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十四)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 |
35. 修订和完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健全“打非”激励机制,鼓励社会民众及舆论大力举报。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2021年底 |
|
|
36. 结合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医药企业擅自改变工艺路线、危险化学品项目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 |
应急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商务局、公安分局 |
长期推进 |
|
|
37.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醇基燃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有效实施。 |
商务局、经济信息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应急局 |
长期推进 |
|
|
38. 突出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及非常规作业等检维修作业专项整治;强化重点企业安全监控,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39. 联合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明确监管部门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
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经济信息局、平山园区管委会 |
2021年底 |
|
|
五、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
|
|
(十五)提高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
|
40. 202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具备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数量达到专职监管在职人员的75%以上。 |
应急局 |
2022年底 |
|
|
41.根据实际向社会招聘安全监管执法辅助人员, 配齐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工作。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42. 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开展安全生产第三方检查。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十六)大力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
43. 依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基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环节,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与追溯体系。推进公安、交通、环保、应急等多部门基础数据归集共享,联动可用的企业、物联网、政府等资源,将危险化学品状态监测与应急资源结合起来,做到企业、监管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在线巡查、监管执法、应急处置等功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新格局。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44. 推动所有具备接入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将其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图像和监控数据要全部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实时预警、态势研判及全过程监管,并强化预警系统的运用。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十七)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 |
45. 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上级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十八)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
46. 与本辖区及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联动。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依托现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相关标准逐步配强专业人员、装备、设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
|
47.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督促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维保,实施预案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长期推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