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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5-000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发布日期 ] 2025-07-09

重庆海风商贸有限公司“3·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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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09

2025322355分许,在位于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袋装水泥车间的3号装车道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万盛中心检察室、区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有关资料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车辆、当事人基本概况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焱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焱明劳务公司),特水有限公司水泥包装承包单位,住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温塘村石板塘社(何*兴住宅),法人代表:华*焱,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781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营业期限:201781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保洁服务、生活工业垃圾清理收集,建筑劳务服务、机械工程设备安装维修租赁,园林绿化、销售建筑材料等,道路养护维修、钢管脚手架搭设及租赁劳务派遣,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交通设施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开展自主经营活动)。该公司与特水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装运业务外包合同》(合同在约定有效期内),承包了南桐水泥公司的水泥袋装业务和袋装车间的设备设施基础维修管理业务,同时签订了《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明确了装车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承担范围,合同有效期截止2025331日。

(二)事故中遇难者基本情况

谢*生,男,1969121日出生,身份证号:52212****, 重庆市万盛区人,已婚,系焱明劳务公司装车工。

(三)事故发生地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南桐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水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石桥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9825日,注册资本:贰亿伍仟肆佰壹拾柒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麻*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供电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须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生产、销售水泥;碎石、石粉加工、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车辆单位及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1. 涉事车辆单位:重庆海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风商贸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新街*号*栋附*号,成立日期:20209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李*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 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水泥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 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洗选,建筑用石加工,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园林绿化工程施,水泥制品制造, 仑储设备租赁服务, 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石灰和石膏地板销售, 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砌块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装卸搬运, 普通货物仓储服(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拖车、救援、消障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DH7189东风牌DFH4250D14"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GAG****,购买时间:20241029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整备质量8870kg,初次登记日期:202410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0月。该车二级维护有效期止:2025612日。投保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8286****,保险有效期止:20251023日,商业险保单号:1182****,车辆挂靠在重庆海风商贸有限公司。

  1. 涉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贺*,男,1984112日出生,驾驶渝DH7189重型半挂牵引车,身份证号:510722****, 家庭住址: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大围村*组*号,已婚,持有A2D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099月,长期从事水泥运输服务,事故当日受重庆海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运输水泥至遵义市习水县温水镇工地。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特水有限公司水泥袋装车间3号车道出口处,操作平台高度距离地面2.65m,宽1.34m,防护栏杆高度1.13m,被车辆尾部擦挂位置为防护栏杆中部,距离地面高度为3.15m,栏杆和平台是电焊焊接而成,事故中被挂掉的栏杆见下图。

1被车辆挂倒的操作平台栏杆

2涉事车辆尾部(与操作平台栏杆发生擦挂部位)

3 事故中被车辆挂掉的纵向栏杆(掉在地上)

(二)事故经过

2025322330分许,海风商贸公司驾驶员贺*驾驶渝DH7189重型自卸半挂货车进入特水有限公司水泥车间三号装车道装运水泥,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后、熄火等待。焱明劳务公司当班装车工谢*生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栓上安全带后从操作平台进入车厢开始装货。202533日零点55分,装车工谢*生装车完毕从车厢返回操作平台后提示其车已经装好可以离开。驾驶员贺*确认货物装好且装车工谢*生已回到操作平台后,随即启动货车准备驶离装车道。在车辆驶离约5米远的时候听见异响声便停车查看,发现其货车车厢右后方挂到了操作平台侧方防护栏杆,将防护栏杆从操作平台整体拖拽断裂,谢*生坠落地面,口鼻和头部有鲜血流出。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后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将谢*生送往万盛人民医院进行急救,经医院全力救治,伤者于33日零点5时抢救无效死亡。
谢*生死后,南桐镇人民政府协同特水有限公司、焱明劳务公司、肇事司机对死者家属给予安抚,并积极协调解决善后处置事宜,焱明劳务公司垫付了部分丧葬费用,目前死者已下葬,家属情绪稳定,后续赔付等待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结算。

事故后,相关企业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谢*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货车驾驶员贺*操作错误,向左转弯时观察不足,左转弯时横向安全间距预留不足,货车车尾将操作平台左侧防护栏杆整体拖拽断裂,导致倚靠在防护栏上的谢*生从操作平台上坠下,致其高坠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操作工谢*生安全意识不足,在被告知所属岗位存在车辆伤害风险情况下,对货车距离操作平台较近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风险预判不足,未按照《包装装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提示要求远离车辆,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环境之中,以致于货车在移动时挂倒操作平台栏杆,使其坠落地面受伤。

2. 焱明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水泥装车业务承包单位,对员工安全意识教育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在装载水泥过程中,车辆可能对操作平台造成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对员工风险辨识教育不到位,对员工未严格执行《包装装车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教育督促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海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误操作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未充分观察行驶区域环境,启动车辆后未认真观察车后方转弯角度,导致车辆伤害,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1773.1-2021)第6.2.5、(GA/T1773.3-2021)第8.2.1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焱明劳务公司。经调查,焱明劳务公司建立了工作纪律制度、例会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编制了水泥包装岗和装车岗职责清单、风险清单、操作卡和应急卡,给每名员工配置了安全绳、安全帽、防护口罩等安全设施,但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日常安全培训以会代训,未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开展针对性培训,未对员工日常违章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 *明,是焱明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未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有效组织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何德明行政处罚。

(三)其它处理建议

1. 海风商贸公司。经调查,海风商贸公司主体合法、资质齐全有效,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对所属车辆按计划开展了不定期的路检、路查,督促车辆驾驶员开展定期二级维护保养,按照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本案涉事车辆安全状况符合GB/T18344-2016标准,二级维护经竣工检验合格,涉事车辆、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驾驶员通过驾安通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平台完成了日常培训学习,海风商贸公司已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为海风商贸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不予追究责任。

2. 特水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操作规程完善,对焱明劳务公司按照外包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并落实了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风险告知义务,有效履行了外包管理安全责任,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为特水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不予追究责任。

3. *特水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焱明劳务公司未从严遵守特水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为失察,对焱明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特水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天内报应急管理局。

4. *勇,特水有限公司水泥包装车间主任,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对焱明劳务公司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特水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30天内报应急管理局。

(四)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工贸(规上)企业的安全管理。经查,该局制定了《2025年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了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自2024年下半年以来,区应急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五件大事,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攻坚,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开展,截至目前共开展工贸企业计划执法检查32家次,安全巡查30家次,标准化评审验收9家次,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评审3家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10家次,下达整改指令53份,查处安全隐患290项,行政处罚2家次,罚款1.3万元。全力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建议不予追究其监管责任。

六、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此次事故的发生,反映出焱明劳务公司在职工教育上存在不足,现场操作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该公司应当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现场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对自身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认识,强化安全防护及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措施,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真正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及各个生产岗位,切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海风商贸公司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运营的首要任务。公司管理层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讨论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每一项安全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教育,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操作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教育,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不留任何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特水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大落实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尤其针对老旧装置和设备、设施要进一步加强风险辨识和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结合厂区实际,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发现、提醒、防范违规、违章行为的措施和方法,确保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四)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依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工作安排,运用“执法三部曲”的工作模式,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和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工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运行、作业场所安全环境、工作岗位按章操作、按规定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整改,并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庆市海风商贸有限公司“3·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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