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3日9时27分许,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桐镇南桐东路幸福广场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万盛经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的授权,会同管委会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万盛中心检察室、区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情况
名称:重庆鑫辕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辕运输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南门村雨潭寺*楼*号。法定代表人: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电子过磅服务,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 陈*(涉事车辆驾驶员),男,汉族,38岁,身份证号码:50022****,户籍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村*组,驾驶证准驾车型:B2E,驾驶证档案编号:50010****,驾驶证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联系方式:136***。
2. 兰*琴(事故中死者),女,86岁,身份证号:511026****,行走方式:步行,家属联系方式:151****。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渝D37386,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红岩牌/CQ5316ZLJHXVG396L: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19A002****,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检验有效期:2026年4月30日,保险单号:3500****。事故发生时未装载货物。
2.根据重庆市途瑞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途瑞司法鉴定所〔2025〕性能鉴字第021号):事故前,该车传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制动系统,性能良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间接视野装置符合 GB15084-2013《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东路南桐幸福广场路段,丁字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人行横道线,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央有隔离设施,路面平直,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3日9时29分许,陈*驾驶渝D37386重型自卸货车从温塘方向途径南桐大道行驶至南桐东路幸福广场人行横道的红绿灯处,遇红灯停车等待,当交通信号灯变成绿灯后,陈*随前方轿车和三轮车跟进行驶,当车辆行近斑马线时,其车辆左侧发生抖动,驾驶员立即停车查看,发现有一行人被所驾车辆的左中桥轮胎碾压,便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并在现场对伤者进行了急救,行人兰*琴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警后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经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000120250000009号)认定:陈*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注意观察,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此操作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部分因素。
2. 兰*琴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通过人行横道且人行横道是红灯的情况下通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此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部分因素。
(二)责任认定
此次事故是系陈*及兰*琴双方违法行为导致,陈*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注意观察,此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作用;兰*琴行经由人行横道的路口,没有走人行横道通过道路,此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了同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陈*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兰*琴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建议驾驶员陈*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驾驶员陈*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且事发时具备驾驶资格证,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陈*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处理善后事宜,主动垫付丧葬费用。因此,驾驶员陈*不构成犯罪。
2. 建议对鑫辕运输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经调查,鑫辕运输公司已落实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全体驾驶员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落实货车车辆动态监控,其已尽到法定义务,不存在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联系的违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形,对本案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对鑫辕运输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和运输服务行业的规范、监督、管理。经查,该局制定了《2025年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2025年1-3月,共开展安全督查检查94家次,发现隐患98条,目前已整改98条,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处罚金额共3.04万元。督促企业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不予处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鑫辕运输公司要深入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运营的首要任务。公司管理层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讨论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每一项安全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通过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分析宣贯,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此类事故不再次发生。
(二)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计划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车辆维护检修记录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提高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控事故发生。
(三)广泛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宣传。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交巡警支队应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控,增设人员通行密集的主要通道的隔离护栏和人行道护栏,采取物理隔离方式,防止行人横穿马路,进一步强化安全知识宣传,扩宽宣传渠道,细化宣传措施,提高宣传成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3·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