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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88903998Y/2026-000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盛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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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23
案件名称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义务条款 责任条款 自由裁量依据 处罚内容
“12·9”张霞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张霞 (万盛)应急罚〔2025〕危化16号 2025年12月9日,区应急局接到举报,在万东镇原团结村杨柳社化工厂办公室一楼有人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区应急局立即联合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万东镇、东林街道到现场开展核查,发现该房屋内确存有烟花爆竹117件,该房屋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这批烟花爆竹是张霞所有,张霞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25年12月17日,经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张霞从流动销售的人手里买的这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至万东镇原团结村杨柳社化工厂办公室储存并用于销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规定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罚款,并没收已扣押的117件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2·6”罗支焱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 罗支焱 (万盛)应急处呈〔2026〕危化1号 2026年2月6日,区应急局接到青年镇应急办线索,反映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青羊路3号附31号房屋内私自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该房屋为普通民用住房,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储存条件,现场查获罗支焱所有的烟花爆竹共计136件、213盒、6根、41把,罗支焱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026年2月10日,经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罗支焱从非法渠道购买的这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至青年镇青羊路3号附31号储存并用于销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节第82项第一档规定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涉案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400元(肆佰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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