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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800Y/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万东府发〔2023〕27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万东镇
[ 成文日期 ] 2023-07-25 [ 发布日期 ] 2023-07-26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固国家卫生区暨做好本轮(2022—2024年)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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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26

万东府发〔2023〕27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巩固国家卫生区暨做好本轮(20222024年)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各村、社区:

现将《万东镇巩固国家卫生区暨做好本轮(2022—2024年)复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常态化做好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东镇巩固国家卫生区暨做好本轮(20222024年)复审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2021版)》《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要求20222024年,是我镇第3轮国家卫生区复审周期。为做好本轮复审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体制,落实常态化工作机制,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对标对表适应新常态,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广泛深入开展健康中国万盛行动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突出“惠民有感”工作导向,稳步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持续抓好城市精细化管理,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为群众打造良好的健康宜居生活环境,实现爱国卫生工作与健康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更好支撑和推进万盛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思想不松、标准不降、措施不断、效果不减”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国家卫生区创建标准,从管理体制上和管理方法上找突破,建立管理体制和职能科室之间无缝对接的管理机制,推进突击整治向日常管理转变,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做实精细管理,提升管理成效。坚持重点突破与难点攻坚、专项整治与综合治理并行、阶段突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实现巩卫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不留死角,确保一次性通过国家卫生区复审。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万东镇巩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统筹全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

组  长:田 敏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商利红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谢同平  党委副书记

          李爱国    党委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三级调研员

          陈 黎    副镇长

          敖杰敏    副镇长

          简云强    副镇长

          万  飞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朱 江   党委委员(挂)、万东派出所所长

          朱 霖  党委宣传委员

成  员:梁龙艳  党政办负责人

          刘 越  经发办主任

          傅继铭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主任

          张朝军  平安建设办负责人

          陈春银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负责人

              王 丽  财政办负责人

              杨鸿伟  应急管理办主任

          朱永泽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王良强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梁龙恋    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

          潘昌静    劳动就业和社保所负责人

          万成虎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

          罗 英    规资所所长

          王禄洋    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大治  万东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巩卫办民政办,由民政办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党政办、经发办、规建办、财政办、应急办、综合执法办、农服中心、文服中心、社保所、村镇办规资所、市场监管分管巩卫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巩卫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成效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由接任工作同志自然递补,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下设12个专业组。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组。

组   长:万 飞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副 组 长:傅继铭  民政办主任

牵头科室民政办

责任科室经发办民政办规建办财政办、应急综合执法办、服中心文服中心社保所村镇中心规资所、市场监管,各村(社区)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组设在民政办。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总结阶段工作,提炼创建经验。健全完善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定期检查指导相关科室、村和社区落实工作,督促并完成上级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及督查发现问题等整改落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畅通联系群众平台,营造良好复审氛围。

2.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组。

组  长:万 飞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副 组 长:傅继铭  民政办主任

牵头科室民政办

责任科室:党办、经发办规建办财政办、应急综合执法办、服中心文服中心社保所村镇中心规资所、市场监管所、村(社区)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组设在民政办。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督促、检查相关科室、村、社区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推进健康镇、健康细胞创建,推动无烟环境建设,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扩大宣传范围,主动设置健康教育栏目。

3.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

组    长:商利红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副 组 长:万成虎    村镇办负责人

牵头部门村镇办

责任科室经发办规建办、应急综合执法办、服中心文服中心村镇中心规资所、市场监管所、万东派出所、村(社区)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设在城管。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扫保洁、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市立面、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十乱整治、城市照明、垃圾分类及收集运输、垃圾中转站、公厕、公路铁路沿线、流动商贩、早夜市卫生和秩序管理等,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工地卫生工作组。

组  长:敖杰敏    副镇长

副 组 长:陈春银    规建办负责人

牵头科室规建办

责任科室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规资所各村(社区)

工地卫生工作组设在规建办。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工地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检查、指导、督促拆迁、在建、待建工地和储备土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病媒生物防制到位。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工地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5.农产品市场管理工作组。

组    长:陈  黎    副镇长

副 组 长:刘  越    经发办主任

牵头科室经发办

责任科室经发办、规建办综合执法办、农服中心村镇中心市场监管所、万东派出所各村(社区)

农产品市场管理工作组设在经发办。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推进规范化农产品市场建设。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及相关科室完善市场(含便民市场)基础设施设置,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基本信息公示完善,市场管理整洁有序,市场公厕干净卫生,活禽、水产、肉类、蔬菜等销售规范,食品经营安全等工作,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我镇农产品市场管理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6.生态环境工作组。

组  长:敖杰敏    副镇长

副 组 长:陈春银    规建办负责人

牵头科室规建办

责任科室经发办民政办规建办综合执法办、农服中心村镇中心市场监管所、万东派出所各村(社区)

生态环境工作组设在规建办。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生态环境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区域噪声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环境功能区和医疗废弃物废水规范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我镇生态环境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7.重点场所卫生工作组。

组    长:万 飞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副 组 长:王大治    万东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牵头单位万东镇中心卫生院

责任科室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重点场所卫生工作组设在万东镇卫生院。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重点场所卫生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及相关科室开展重点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我镇重点场所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8.食品安全工作组。

组    长:简云强    副镇长

副 组 长:王禄洋    市场监管所所长

牵头科室市场监管所

责任科室民政办规建办综合执法办、农服中心、村镇中心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食品安全工作组设在市场监管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及相关科室开展完善基本信息公示、环境卫生整治、四害防制设施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我镇食品安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9.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组。

组    长:谢同平    党委副书记

副 组 长:王良强    农服中心主任

牵头科室农服中心

责任科室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民政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组设在农服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及相关科室开展完善基本信息公示、环境卫生整治、四害防制设施设置、食品安全管理,饮用水供水单位规范管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等工作,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我镇生活饮用水安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0.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组。

组    长:万  飞    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副镇长

副 组 长:王大治    万东镇卫生院院长

牵头单位万东镇卫生院

责任科室民政办规建办财政办社保所综合执法办、农服中心文服中心村镇中心市场监管所、万东派出所各村(社区)

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组设在万东镇卫生院。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建立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和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检查、指导各村(社区)及相关科室开展公共卫生、疾病防控、医疗服务和以四害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及防制设施设置等工作,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我镇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1.物业小区卫生工作组。

组  长:商利红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副 组 长:万成虎    村镇中心主任

牵头科室村镇中心

责任科室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规资所各村(社区)

物业小区卫生工作组设在村镇办。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物业小区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检查、指导。物业小区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绿地绿化、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及时交办、督办、反馈、通报工作中相关问题,督促和协调问题整改落实,确保工地和物业小区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12.城区交通秩序工作组。

组    长:朱  江    党委委员(挂)、万东派出所所长    

副 组 长:王浩宇    万东派出所副所长

牵头科室万东派出所

责任科室应急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万东派出所各村(社区)

城区交通秩序工作组设在万东派出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万东镇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和维护,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乱鸣号等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者予以制止和处罚,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城区交通秩序达到国家卫生区复审要求。

上述各工作组要对标对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准确、及时、规范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和评估现场达到新标准要求。同时,做好线上评估指标资料报送、明查复审资料等归档(线上评价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各专业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递补,不另行发文。

四、重点任务

按照巩卫工作要求,每个复审周期要完成群众满意率调查、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三大任务。

(一)满意调查。要广泛发动干部职工和群众积极参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满意率调查。民政办每年要在范围内至少开展1次专项的群众满意率调查。

(二)线上评估。在全国爱卫办规定时间内,各专业组牵头、相关责任科室配合从网上填报、审核全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基础资料和相关数据指标,巩卫办负责督促、复核线上评估资料填报。

(三)现场评估国卫复审现场评价包括明查暗访。各相关科室、镇街、单位对照职责分工,对标对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全力做好现场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五、实施步骤

按照全国爱卫办关于“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明查或者暗访)相结合,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区”的工作要求,我镇本周期巩固工作具体分两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2210月—202212月)。

1.健全工作网络。各科室、各村(社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巩卫工作方案(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岗、措施落实到位。

2.开展业务培训。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培训《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2021版)》《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等内容。各科室、各村(社区)根据新标准、新要求,对照2022年市级暗访反馈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达标。

3.全面宣传发动。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和新媒体,开展爱国卫生、国家卫生区巩固等宣传,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各类志愿者的积极性,发动党员干部、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国卫复审和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市民的知晓率。

(二)复审评估阶段(20231202412月)。

1.完成申报材料。民政办牵头负责梳理近年来全镇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成果、收集复核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完成群众满意度调查,通过全国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申报。

2.推进专项行动。各工作组要对标对表,查找短板和不足,聚焦自查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巩固国家卫生区专项行动,镇巩卫办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推进创卫内涵建设,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高市民健康文明素养。

3.做好迎检准备。各科室、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完善和落实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开展动态自查自纠,持续推进各项工作。以城乡环境整治、季节性病媒生物防制、爱国卫生月等阶段性工作为契机,以老旧小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三小”和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环卫设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场所为重点,针对薄弱短板,查漏补缺,加强问题点位、薄弱环节的动态管理,做好随时迎接复查评审的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能科室,明确专(兼)职人员,定期研究、分析、解决问题。要把国卫复审工作目标任务纳入本科室、本单位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职责和标准要求制定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结合评分标准,自查自评,同时,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管理制度,落实各科室、各村(社区)开展每周一日单位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每月一日周边和网格化责任区域环境卫生大整治,确保市容市貌全面保持国家卫生城市水平。始终做到工作力度不减、管理水平不降,确保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营造宣传氛围。宣传科室要抓牢传统媒体宣传阵地,最大化发挥微信APP、抖音视频等新媒体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宣传爱国卫生和巩卫知识宣传,全面营造广大群众知晓巩卫、关注巩卫、支持巩卫、参与巩卫的浓厚氛围。同时,各牵头科室责任科室要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设立城市卫生曝光专栏,曝光不文明、不卫生、不健康行为。

(三)全面压实责任要坚持创卫为民、创卫惠民”理念,强化日常卫生管理,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按照”“结合原则,做好教育、宣传、引导和执法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参与和监督。特别要重视疏导与弱势群体相关的问题,避免出现扰民或增加群众负担等行为。

(四)强化督导考评建立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督查考评结果纳入责任科室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采取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做好相关督查考评

附件:1.万东镇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任务分解表

      2.万东镇巩固国家卫生区线上评估任务分解表

附件1

万东镇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卫生区标准

工作要点(目标任务)

牵头科室

责任科室

指标要求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第一条 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民政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健康中国”和爱国卫生(创卫)工作,制定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的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考核检查与奖惩等制度。各村(社区)、各科室发动干部职工、市民积极参与爱卫、巩卫提升活动。

民政办

民政办,各科室,各村(社区)。

有文件、长效机制、官方网站发布和活动方案、图片等佐证资料

第二条 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1)镇及各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职能、人员、经费等配备能满足辖区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财政办、各村(社区)。

有文件、有经费预算和有活动方案、图片等佐证资料

(2)各科室、各村(社区)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社区)设置公共卫生委员会统筹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各科室,各村(社区)。

(3)各科室要与村(社区)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联动机制,参加辖区组织各项爱国卫生运动,确保爱国卫生工作在城乡基层得到有效落实。

各科室,各村(社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1)各科室将爱国卫生和巩卫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定期督办工作进展。爱卫会制订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有部署、检查、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预期目标、工作内容、具体措施、成效评估等。

民政办

民政办,各村(社区)。

有文件、有计划、有活动、有总结、有图片、有广告牌等佐证资料

(2)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积极组织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推动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的扎实开展。

各科室、各村(社区)。

(3)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村(社区)广泛开展如爱国卫生月、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爱国卫生活动。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各村(社区)

(4)营造浓厚的创建或巩固卫生城市宣传氛围,群众知晓度高。

文服中心,各村(社区)

第四条 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预案。设置专门防疫或卫生应急专项规划,预防控制、医疗救治、运行保障和指挥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全面系统。

应急办、各村(社区)。

有文件、有评价报告、有应急预案等佐证资料

第五条 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1)爱国卫生投诉流程规范,受理、反馈及时,积极采纳群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做到渠道畅通、流程规范、反馈及时、档案完整。

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民政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有文件、有记录、有反馈等佐证资料

(2)营造浓厚的巩固卫生城市宣传氛围,辖区显著位置、主要道路、村(社区)、农贸市场等处随机查看宣传氛围,群众知晓率高。

文服中心,各村(社区)。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六条 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1)政府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健全,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民政办

民政办,各村(社区)

佐证资料

(2)各村(社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且具有针对性。知识传播,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三减三健,中医药知识技能,烟草控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环境干预,健康环境的改善,健康餐厅,健康步道;多种形式健康促进活动。

各村(社区)。

(3)村(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有3种以上健康教育形式、科学性和时效性强、版面清晰、干净。

各村(社区)。

(4)广场等地方可见3种以上的健康教育形式,且宣传材料及版面整洁、完好。

民政办,各村(社区)。

第七条 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1)开展健康乡镇、健康细胞(健康社区、健康村、健康机关、健康家庭)建设,健康细胞建设率达100%,健康乡镇和各类健康细胞建设的比例均逐年增加。

民政办

民政办,各村(社区)。

有场地、有设施、有标识标牌、有措施等佐证资料

(2)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减盐、减油、减糖行动以餐饮从业人员、儿童青少年、家庭主厨为主,健康口腔行动以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为主,健康体重行动以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为主,健康骨骼行动以中青年和老年人为主。要传播核心信息,提高群众对少盐少油低糖饮食与健康关系的认知,帮助群众掌握口腔健康知识与保健技能,倡导科学运动、维持能量平衡、保持健康体重的生活理念,增强群众对骨质疏松的警惕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民政办,各村(社区)。

第八条 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1)城乡结合部全部设置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多层级健身设施网络和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

文服中心

规建办、各村(社区)。

有场地、有设施、有人群、有指导员有台账清单等佐证资料

(2)公共体育设施全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各村(社区)。

(3)每个社区、行政村应设置一种及以上能够满足青少年和老年人等各类人群需要、可免费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达到100%。

各村(社区)。

(4)村(社区)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群众健身活动普遍。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坚持线上线下结合、传统新兴并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各村(社区)。

(5)城市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是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

文服中心,各村(社区)。

(6)机关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系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形成自觉锻炼、主动健身、追求健康的良好社会风尚。

文服中心

第九条 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1)结合国家和重庆市控烟立法进展情况,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烟草(含传统卷烟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危害和控烟技能宣传。村(社区)应在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辖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控烟宣传广泛。

民政办

文服中心,各村(社区)。

有文件、有方案、有调查、有问卷、有总结、有标识标牌等佐证资料

(2)城市层面公共场所无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综合执法办、各村(社区)。

(3)辖区内所有禁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张贴醒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提示语。

民政办,各村(社区)。

(4)禁烟场所无烟味、无烟头、无烟具、无人吸烟或吸烟有人劝阻等无吸烟现象。

民政办,各村(社区)。

(5)积极开展无烟家庭建设,广泛宣传保护家人免受烟草危害。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低于 20%。

民政办,各村(社区)。

三、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条 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含背街小巷、商业街功能完善、整洁有序。道路及附属设施定期养护、容貌整洁。道路平坦,道缘石整齐,井盖、水箅稳固,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路施工及临时道路管理规范。

村镇中心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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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窨井盖完好,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窨井盖完好率≥98%。。道路井盖、排水箅稳固、归位、完好,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3)照明设施、果皮箱及其他道路附属设施设置规范。功能照明设施整洁完好,景观照明经济合理,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达到100%,废物箱整洁规范。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4)废物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美观,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并运转正常。按照当地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5)重点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设置垃圾收集站(点)、废物 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6)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使用密闭容器,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其相关容器、设备应具有标志,标志的图案和颜色设置规范。

(7)“十乱”整治达标。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十乱”现象有效控制,车辆停放有序,“僵尸”车及时清理。

万东派出所、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8)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乱搭建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9)“门前三包”制度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建立“门前三包”制度并贯彻执行。

(10)清扫保洁责任落实,着装及操作规范,无卫生死角。清扫保洁制度有效建立、责任落实,城区无卫生死角;环卫工人着装及操作规范。

(11)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村镇中心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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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机械化洗扫、清洗、洒水作业并根据气候条件调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80%。

(13)河道、湖泊等水体及岸坡整洁,无污水直排现象。水体和岸坡垃圾及时清除、保持整洁,无污水直排水体现象。

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第十一条 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1)绿地完成规划、布局合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与相关规划衔接,城市绿化管理制度完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规资所、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2)公园、道路绿化及其他绿地建设规范。公园、道路绿化及其他绿地分类建设,树种使用合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3)绿地养护良好。绿化定期养护、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树池无泥土裸露。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4)绿地环境整洁有序。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焚烧枯枝落叶、违章占绿等现象。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1)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密闭存放、及时清运、整洁规范。

村镇中心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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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完善,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回收站面积在30㎡以上,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筹推进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经发办,各村(社区)。

(3)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规建办,各村(社区)。

(4)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孽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5)粪便运输应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6)塑料垃圾治理效果良好。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治理,落实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要求,引导服务型行业减少塑料用品使用。

农服中心、经发办,各村(社区)。

第十三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

(1)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并推进落实。

村镇中心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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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科室,各村(社区)。

(3)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4)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3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做到各项管理台账、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等场所运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配置、运行达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成投用、运行规范、排放达标。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1)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公厕日常保洁责任制度。公厕配置完善、卫生达标、免费开放。公厕数量充足、功能完善、干净整洁、免费开放;公厕的采光、通风、供排水、标志符合要求;日常管理达到: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村镇中心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业服务中心、经发办,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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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交通设施、主次干道、农贸市场等配套公厕达到二类以上。城区内公厕及户厕无旱厕。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经发办,各村(社区)。

(3)化粪池等粪便设施安全规范,粪便规范收运处理,化粪池等粪便设施运行规范、安全。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4)管网覆盖和污水收集达标。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旧损管网、易积水内涝管网、雨污合流管网的修复更新,基本消除城市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5%或持续提升。

规建办,各村(社区)。

(5)污水处理厂运行规范、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维护、安全、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符合相关标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95%。

规建办。

第十五条 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1)保洁全覆盖。结合实际制订环境卫生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实现村社和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责任落实、作业全面覆盖,无管理空白区域;无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2)垃圾容器分类配置,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垃圾容器分类配置,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

(3)公厕、垃圾站点等环卫设施配置齐全,运行良好。垃圾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厕内清洁卫生。无旱厕、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4)道路硬化平整,照明设施全覆盖。道路硬化、平坦;主要道路配备路灯等照明设施,公共设施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

(5)绿化管护良好,庭院绿化美化。绿化管护良好,基本无泥土裸露现象;庭院实行绿化美化,环境整洁美观。

村镇中心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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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违规饲养和散养畜禽。无违规饲养和散养畜禽,饲养宠物等规范,不得污染环境。

(7)环境卫生整治达标,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和其他“十乱”现象。全面消除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做到无违章搭建、无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无乱停乱放,无乱扔垃圾及乱倒污水等现象。

第十六条 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配置完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有稳固场房,不露天堆放,环境整洁。

经发办,各村(社区)。

(2)环境卫生整治达标,无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和其他“十乱”现象。全面消除暴露垃圾、卫生死角,基本做到无违章搭建、无占路设摊、无乱堆乱摆、无乱停乱放,无乱扔垃圾及乱倒污水等现象。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3)公厕、垃圾站点等环卫设施配置齐全,运行良好。垃圾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厕内清洁卫生,无旱厕、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4)道路硬化平整,照明设施全覆盖。道路硬化、平坦;主要道路配备路灯等照明设施,公共设施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

(5)垃圾容器分类配置,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垃圾容器分类配置,垃圾分类收运、及时清运。

第十七条 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1)铁路沿线环境整治达标,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控,无轻飘物品、垃圾积存和其他“十乱”现象。

(2)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管理,以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定期开展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垃圾渣土等违法行为,确保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无安全隐患。

四、工地卫生

第十八条 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拆迁(待建)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整洁。拆迁(待建)工地管理有序,围档设置规范,工地进出口、周边、内部环境整洁,易扬尘物质有覆盖措施。

规建办

规资所、规建办,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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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建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环境整洁,在建工地管理规范,文明施工措施齐全,规范设置围档,工地进出口、周边、内部环境整洁,材料堆码整齐,易扬尘物质有覆盖措施。

经发办、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3)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建成投用、运行规范。

规建办、城管办、村镇办,各村(社区)。

第十九条 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1)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干净整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符合要求、环境协调,建筑立面整洁完好、定期修饰,无反射光污染。

城管办、村镇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2)建筑玻璃幕墙满足采光、隔热和保温要求,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反射光的影响。玻璃幕墙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30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及一般路段10m以下的玻璃幕墙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13墙时,采用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

规建办,各村(社区)。

五、农产品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1)卫生制度、农残检测等公示并及时更新。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农残检测及其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示上墙,农残检测及时更新。

经发办

农服中心、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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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摆放整齐,管理有序,干净整洁。商品按照生熟、干湿分开陈列,标志清晰,整洁有序。批发市场划分交易区、仓储区和综合服务区,兼营零售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与零售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3)场地、公厕、排水等设施规范配建。摊位或商品柜台设置标准;直接入口的食品、半成品有清洁卫生外罩或覆盖物;鲜活水产品交易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桶等设施;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4)流动商贩及早夜市定时定点定品种管理,干净清洁,管理规范。

万东派出所、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5)临时便民市场设置规范合理,管理制度齐全,定时定点定品种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加强流动商贩管理,食品摊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万东派出所、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6)餐饮、散装食品等摊贩食品安全基本达标,不污染周边环境。严格食品安全要求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规范餐饮、散装食品等摊贩管理,食品安全基本达标,不污染周边环境。

经发办

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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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活禽经营区域相对独立、设施完善、隔离宰杀。全面实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或活禽经营区域相对独立、设施完善、隔离宰杀。

农服中心、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8)废弃物处置及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规范保洁,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运,活禽粪污及宰杀活禽废弃物等按规定无害化处理。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9)活禽市场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

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10)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道路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内外整洁,无垃圾、杂物和污迹。严格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在交易区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增加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处理设备。

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11)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销售者,禁止委托生产、购买和在市场内使用厚度小于 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

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第二十一条 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1)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宰杀行为有效管控。集贸、花鸟宠物及动物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销售者禁止非法买卖和宰杀或代杀野生动物。城区内无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无禁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或为禁用猎捕工具提供交易的服务,无非法交易、宰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

经发办

规资所、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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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符合相关规定,从事饲养符合国家要求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需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规资所、农服中心、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3)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规范实施免疫接种,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符合相关要求,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农服中心、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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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倡导科学文明饲养宠物的理念,避免盲从猎奇求异心理,在不妨碍他人前提下合理饲养。携带犬只出户规范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饲养其他类型宠物符合地方相关要求,流浪犬、猫得到妥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万东派出所、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六、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有相关文件、方案、预案、培训和演习材料等。

规建办

规建办,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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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1)餐饮单位油烟净化符合要求,无油烟直排、油泥污染立面现象。

规建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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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具有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文件、总结;各类废气在线或线下达标排放;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名录》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规建办,各村(社区)。

(3)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及烟囱排黑烟现象。

经发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第二十四条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无噪音扰民。生态环境科室出具相关证明。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控制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率≥75%。

万东派出所、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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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1)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的要求。

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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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划定功能区无黑臭水体。生态环境科室相关证明。

规建办,各村(社区)。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1)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生态环境科室相关证明及水源地水质监测分析报告。

规建办

规建办,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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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划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建立相关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标志技术要求;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应急演练;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具有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等。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第二十七条 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厂达标排放。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要求。

规建办,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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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点场所卫生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1)掌握本地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档案资料齐全。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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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订并实施本地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

(3)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社会公示工作。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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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5)根据经营特点制定落实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环境清扫保洁、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物品采购储存、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6)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

(7)制定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8)从业人员有传染病感染症状时,应脱离工作岗位,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

(9)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记录齐全。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数量满足经营需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0)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卫生间保持清洁无异味。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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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卫生清扫工具、工作车的配备与管理使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避免交叉污染。

(12)保持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3)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

(14)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卫生管理和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5)清洗消毒间、清洁物品储藏间、公共卫生间、烫染发间、洗衣房等功能房间宜设置固定标牌,明确房间用途。

(16)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17)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每2年复训一次。

第二十九条 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小浴室基本要求:(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2)洗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3)分设男、女淋浴区,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应小于0.9米,淋浴喷头保持清洁。(4)墙壁及天花板使用耐腐蚀、耐热、防潮、防水材料,天花板应有防止水蒸气结露的相应措施。(5)地面应防腐、防渗、防滑,便于清洁消毒,地面应有一定坡度且有排水系统,公共卫生间地坪低于淋浴区。(6)排水应设毛发过滤装置。(7)应设漏电保护开关。(8)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9)浴池水应循环净化处理,循环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营业期间每日补充足量新水。(10)杯具、拖鞋、毛巾、浴巾等顾客用具和修脚工具数量满足配置要求。(11)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设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12)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13)不具备棉织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单位进行洗涤,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14)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15)修脚、捏脚毛巾应专用。(16)原水及沐浴用水水质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17)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沐浴液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18)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19)沐浴区应设机械通风。(20)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标志应固定耐用。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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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容美发店基本要求:(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2)美容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30m2,美发场所经营面积不小于10m2。(3)美容床位间距不小于1m,美发座椅间距不小于1.5m。(4)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工作区应单独设置;烫、染工作区及洗发等潮湿区域应设机械通风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5)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6)美发场所应设流动水洗发设备。(7)应设漏电保护开关。(8)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燃烧产生的气体直接排到室外。(9)公共用品用具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10)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11)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12)不具备棉织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单位进行洗涤,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13)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14)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染发剂、烫发剂、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15)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16)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独立存放,存放容器标示“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字样。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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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歌舞厅基本卫生要求:(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2)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的条件的,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保持正常运行。(3)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应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4)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WS394)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5)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6)提供杯具等公共用品用具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7)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8)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9)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10)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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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旅店基本卫生要求:(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2)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条件的,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保持正常运行。(3)分散式空调设施室内机组的滤网和散流罩定期保洁,不得有积尘。(4)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指标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WS394)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5)床位占地面积不低于4m2/人。(6)公共用品用具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7)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设清洗消毒间(区)、储藏间(区)。(8)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9)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应保持整洁,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床罩、枕芯、床垫等用品应定期更换清洗,保持整洁。(10)不具备棉织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单位进行洗涤,签订合同,建立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设置外送物品暂存区。(11)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12)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13)客房卫生间应设置洗漱、淋浴、水冲式便器等卫生洁具,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进行清扫,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14)客房无卫生间的应设置公共盥洗室、公共浴室,每床位配备一套脸盆、脚盆。(15)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积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16)公共浴室设置符合小浴室基本要求。(17)消毒产品、杀虫剂、灭鼠剂、洗发液、沐浴液、美容护肤类化妆品等卫生相关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18)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7)要求。(19)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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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1)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因 素目录,对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健康行政科室申报,并接受监督,申报率>90%。

卫生院

经发办、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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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科室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3)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其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

(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5)查看辖区近3年有关科室证明材料或网络查询相关资料,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其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处理及时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八、食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1)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

市场监管所

市场监管所、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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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具有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按流程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求:(1)依法取得许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以及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留存购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资质、检验(或检疫)合格证及购货票据等相关证明。(5)食品贮存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6)食品厂、大型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设施、品种、数量、时间及留样记录符合相关规定。(7)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场监管所

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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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场所要求:(1)外部环境清洁,不选择对食品有污染风险,及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2)内部环境整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天花板表面光洁,无污垢、防霉、易于清洁,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设置脚踏式垃圾桶。(3)卫生间设计符合标准要求,不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独立设置排风装置,不与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直接对接。(4)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物品分开贮存,设有醒目标识,防止发生交叉污染。(5)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 备,贮存场所设计符合要求,通风防潮、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6)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工作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7)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开展食 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相关记录资料和文件完整真实。

市场监管所

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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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要求:(1)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 官性状异常的,不应使用。(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未经事先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3)经过初加工的食品及时使用或者冷藏,防止污染。(4)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在专间内进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进行。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及相关物 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5)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在技术确有必要,并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原包装,避免受到污染。(6)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供餐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配送要求:(1)配送的食品有包装,或者盛装在密闭容器中,包装和容器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2)配送前对配送工具和盛装食品的容器(一次性除外)进行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市场监管所

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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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店要求:(1)经营规模、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2)餐饮具一客一消毒,消毒后放入密闭的保洁橱内,并做好消毒记录。(3)冰柜内生食与熟食、成品与半成品、肉海鲜分离存放,不得摞放、混放,熟食和清洗过的食品加盖或加保鲜膜密闭遮盖。(4)加工盛放生、熟食品的案板、刀具、容器分类使用,有明显区分标志。(5)冷拼间密闭性好,操作台上方配有紫外线灯管,并有专用冰箱、空调。(6)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索证索票资料不全 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小食品店要求:(1)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2)经营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确保食品处于保证食品安全所 需的温度、湿度环境。(3)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小作坊要求:(1)环境整洁卫生,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经营区与生活区要分开,加工 区与销售区分开。(2)加工过程中成品、半成品、生品及其工具容器分开,避免生熟交叉使 用或混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或不洁物。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3)经营冷荤菜、裱花蛋糕的达到“五专要求”,即专间操作、专人制作、 专用器具、专柜冷藏、专门消毒。(4)经营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确保食品处于保证食品安全所 需的温度、湿度环境。(5)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发帽和清洁的工作服,在密闭的场所及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式容器盛放状况下销售。(6)食品包装材料在清洁卫生、干燥防污染的环境存放。(7)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和食材,严禁出售过期或涂改生产 日期的食品和食材,做好退货或销毁不合格食品记录。

市场监管所

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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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要求:(1)食品摊贩在有关科室划定或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2)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3)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法依规 落实进货查验要求。(4)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 染或生熟混用。(5)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和集中消毒餐饮具。(6)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制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和发帽。(7)制售的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虫设施。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1)积极推行明厨亮灶管理,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将厨房环境卫生、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向社会公众展示,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7天。

市场监管所

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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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网络平台,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风险分级管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90%,逐步将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办者等纳入风险分级管理。

(3)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餐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符合标准要求,并贮存在消毒柜或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及一次性餐饮具和集中消毒餐饮具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报告等安全证明,不得重 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5)健全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部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1)餐饮服务行业主管科室积极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对各类集体食堂、会议及大型活动就餐,实施分餐制或自助餐等就餐方式。

市场监管所

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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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共用餐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标识公筷公勺和消毒日期的工作台,便于服务人员或就餐者取用。2人(含2人)以上聚餐时,可在每份菜品旁摆放一套公筷(公勺),或在每位就餐者自用筷(勺)边摆放一套颜色区分的公筷(公勺)。

(3)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在传统菜单上增加部分菜品的半份(或小份)的明码标价。主动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提供剩餐打包服务,杜绝餐桌上的浪费。

(4)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各类动物及其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制度。各级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辖区内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等的监管,杜绝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规资所、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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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具有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启动应急预案,按流程进行处置。

农服中心

规建办、市场监管所、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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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科室要求,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明确水质监测的采样点要求,检测项目和频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相关档案资料齐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装使用生活饮用水水质电子监管系统开展水质监测。供水责任科室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做好水质档案管理工作。

农服中心

规建办、市场监管所、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要求:(1)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2)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5)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m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 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m范围内,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6)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标准执行,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标准。(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 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8)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9)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规建办

规建办、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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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单位要求:(1)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急处置等符合卫生要求。(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无渗漏。(3)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没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80厘米,水箱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设有爬梯。(5)水箱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6)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7)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8)使用变频供水设备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否则应设置不承压水箱。

规建办

规建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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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直饮水要求:(1)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得卫生健康行政科室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设备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结果、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在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十、疾病防控与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1)辖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高效有序的防控指挥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属地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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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辖区内各行政科室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技术指南,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五有”要求,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辖区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总体保持平稳,报告发病率不高于近5年平均水平。出现局部传染病疫情时,政府4041及卫生健康行政科室和疾病预防控制科室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 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扩散传播。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或疾病控制科(处)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6)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传染病诊疗服务,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以及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7)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1)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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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分级建立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的专业队伍和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重大事件心理应急处置演练。

(3)加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5%。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治疗方案调整等。

第三十九条 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1)积极探索将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根据辖区院外心脏骤停发生率、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包括数量、密度、点位、安装规范等。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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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定期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卫生院,各村(社区)。

(3)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卫生院、文服中心,各村(社区)

第四十条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1)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卫生院

万东派出所、卫生院,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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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卫生健康行政科室要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落实物防、技防系统,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控制能力,以及为案发事件调查取证提供支撑。

万东派出所、财政办、卫生院,各村(社区)。

(3)近3年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4)卫生健康行政科室、药品监管科室、市场监管科室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万东派出所、卫生院、市场监管所。

(5)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6)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法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卫生院

万东派出所、卫生院。

现场查看佐证资料

(7)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行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惩处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

卫生院、市场监管所、文服中心。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

(1)制定本级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文件,或对上级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方案。

卫生院

卫生院、民政办,各村(社区)。

现场查看佐证资料

(2)能够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3)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并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居民能够通过服务热线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和防制咨询,对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有回访。

(4)开展辖区蚊、蝇孳生地的调查,掌握辖区孳生地的本底情况,建立主要孳生地台账,并根据孳生地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5)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景观水体等大中型水体采取疏通、换水、养鱼等措施。

民政办,各村(社区)。

(6)瓶瓶罐罐、轮胎、竹筒、坑洼等各类小型积水,采取翻瓶倒罐、清除、遮盖、填平等手段。

(7)城市道路两侧、单位、社区、城中村等场所的雨水道口,采取疏通的方式,避免形成长期积水,必要时可投放环境友好的杀蚊幼剂。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各村(社区)。

(8)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等管理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并定期对垃圾容器底部的陈旧性垃圾清理,避免蝇类孳生,楼栋垃圾通道封闭,厕所、垃圾运输车辆等管理良好。

(9)社区、城中村、公共绿地等外环境散在的生活垃圾、宠物粪便等及时清理。

(10)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统一的防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防制活动。

卫生院,各村(社区)。

(11)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指导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辖区病媒生物的防制水平。对政府购买的市场化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保证防制成效。

卫生院

卫生院,各村(社区)。

现场查看佐证资料

(12)通过综合施策、持续控制,蚊、蝇、鼠、蟑密度保持在控制水平C级标准范围之内。

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13)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具体要求见(18)—(23)项

(14)门、窗:餐饮、食堂等门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等设施,或使用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若使用纱门、纱窗,网纱密度≥16目。门缝隙<6mm,木门和门框的下端使用金属包被,高300mm。食品、粮食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600mm。门、窗无玻璃破损。

(15)箅子和地漏:厨房操作间下水道出水口有金属竖箅子(栏栅),或排 水沟有横箅子,箅子缝隙<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

(16)管线孔洞: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6mm。

(17)排风扇:排风扇或通风口有金属网罩,网纱密度≥8目。

(18)灭蝇灯: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电击式灭蝇灯不 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区及就餐桌的上方。

(19)防蝇柜(罩):农贸市场、超市(人流较大的场所)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点位,加装防蝇柜(防蝇罩)或使用冷藏柜,不得暴露销售。

附件2

东镇巩固国家卫生区线上评估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内容

目标值

分值

牵头科室

责任科室

备注

(一)

资料评估


90





申报城市资料


90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汇报

90

民政办

民政办,各村(社区)


2.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汇报

民政办

民政办,各村(社区)


3.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汇报

综合执法办、村镇中心

万东派出所、规建办、农服中心、经发办,各村(社区)


4.生态环境工作汇报

规建办

规建办,各村(社区)


5.重点场所卫生工作汇报

民政办

文服中心、应急办、民政办,各村(社区)


6.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汇报

市场监管所

民政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7.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汇报

民政办

民政办,各村(社区)


(二)

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


10





1.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

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6

民政办

各科室,各村(社区)。



2.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

≥95%

4


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各村(社区)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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