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镇生育服务登记办事指南
日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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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27

适用范围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
办理依据 |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办理条件 |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夫妻共同生育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子女前进行生育登记(子女出生后可以补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辖区;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辖区,但一方居住在本辖区一个月以上纳入本辖区流入居住人口服务管理的。 (二)再生育服务证登记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已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子女死亡的。 2.子女按规定取得残疾证的。 |
申办材料 | 按要求如实填写生育登记表单内容并承诺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结果送达 | 自取、快递公司收费送达 |
咨询方式 | 023—48338604 |
监督投诉渠道 | 023—48338038 |
办理地址和时间 | 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两河街11号(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进程 | 即办件 |
结果查询 | |
办理流程 | 见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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