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饮水工程效益,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保障农村饮水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根据万盛经开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水利发〔2024〕47号)精神和《关于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水利发〔2024〕48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包括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在100人以上但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村镇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在100人以下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镇各村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各村民委员会职责。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生产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等内容。
第六条 管水人员职责。负责辖区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维修管护工作。具体包括日常巡查水源水量情况、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供水水质情况、供水管道埋设保护情况、供水管道漏损情况,供水管道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开展供水管道的维修更换、水池清洗、渠道清淤、工程及周边环境的清扫保洁等工作。负责辖区的水费收取工作。具体包括建立用水户台账,开展水费收缴,确保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管水人员由各村自行选定,建议有条件的村招聘公益性岗位担任供水工程管水人员。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各村负责供水设施维修维护工作,确保小型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确保群众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供水设施轻微损坏如:管网渗漏、闸阀损毁、沉淀池清洗、清水池清洗等维护费用由收取的水费中支出,并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对小型供水工程运行中,发现集水井渗漏、集水井损毁、蓄水池渗漏、沉淀池渗漏、管网破损严重、设施设备缺陷等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抢修费,由各村根据现场损毁情况,编制上报修复预算报告,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解决。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运行过程中,所需消毒设备、净水设备、水泵、电机、变频设备、提灌设备,抽水电费、消毒剂等运行费用从水费结余中支付,不足部分争取上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解决。
第五章 工程使用
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使用。各村支“两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村水费收缴标准,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已安装水表的农户,可按照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未安装水表的农户,可按照约定的定额标准进行收取。各村每年收取的水费总额,原则上要能保障本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维修养护和运行费用,不足部分由村集体资金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水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各村水费的收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各管水人员收取的水费,必须建好台账,每月交村级财务人员及时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农村小型供水工程用水户用水量不能达到基本饮水安全标准的由各村负责及时统计并上报镇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即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不低于20—40升)应急送水。
第七章 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小型供水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维修管护情况,泵站和山坪塘的日常巡查情况,水费收缴使用情况,以及日常工作台账、档案图片资料、群众满意度等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由镇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采取“实地抽查、资料检查、随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各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出现因供水质量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因供水原因造成集体信访,引发较大负面舆情的;
(三)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达标率不足80%的;
(四)因非不可抗力造成用水户水量连续3天不能达到基本饮水安全标准的(即人均日生活供水量不低于20—40升)。
(五)有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将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纳入镇对村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资金绩效奖励挂钩。对不合格的村,村支“两委”要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对不合格的管水员进行更换,并向镇党委和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镇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村落实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管理岗)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