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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835H/2021-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青年镇
[ 成文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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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镇属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青年镇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万盛经开区规资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万盛经开农林发〔2021〕7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

(一)基本原则

1. 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 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禁止建设的区域,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少占用耕地。

2. 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每人30平方米内的用地标准,即人平住宅用地不超过3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分户新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拟建房层高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原址重建的,原址审批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按原址原面积审批;原址原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最高按以上标准审批。如上级部门确定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城镇户口不得在农村申请和购买宅基地建房。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

1. 申请及初审。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限迁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及其他所需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2)村民小组初审。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主体资格等,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签署意见后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初审。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规划、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农房建设审批窗口(下设在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2. 审查审批。

(1)审查。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等相关科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镇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农村村民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或经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等,并签署审查意见;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水利、交通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由镇相关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2)审批。农用地转用经区管委会审批后,镇人民政府办理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3)归档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并按月报区农林局等部门备案。

3. 严格管理,落实“三到场”

(1)到场勘察。收到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及等相关科室及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权属是否清楚、是否涉及地质灾害隐患、是否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查事项等。

(2)到场查验。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等相关科室及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通过GPS等设备确定建房位置,并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跟踪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农村集中居民点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现场验核。

(3)到场验收。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等相关科室及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集中居民点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竣工核实。

4. 核发证书

通过验收的房屋,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明确职能职责,强化协作配合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要求,理清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农业服务中心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建立农村违法用地查处巡查机制,负责对违法用地查处;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并按月报区农林局等部门备案。

(二)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牵头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及相关科室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建立农村违法建筑巡查机制,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负责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技术和农房设计通用图使用等指导工作,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服务。

按审批结果,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所

负责审查农村村民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或经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等,并签署审查意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联系第三方测绘机构;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镇财政办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涉及交通干道、水利设施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并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三、工作要求

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要探索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一要建立例会协调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二要建立情况报送制,镇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定期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保障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三要建立动态巡查制,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求。

(三)严格 “一户一宅”,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地重建住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方,有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科学采取有关措施按照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要求,同时要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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