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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009300819U/2021-001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盛南桐镇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9

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南桐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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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9

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南桐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桐党政办发〔202124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驻镇有关单位:

现将《南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南桐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南桐镇党政办公室

2021818

(此件公开发布)

南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镇政府根据需要从区内外聘请的、为镇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司法所负责镇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镇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政府委派代理镇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政府指派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司法所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协助镇政府进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镇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担任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律师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四)在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为称职。

第七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司法所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镇政府审定确认。司法所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镇政府审定后,由镇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司法所应将聘请情况向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镇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镇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司法所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镇政府法律顾问在镇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政府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政府承担。除前款规定外,镇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权利。 

第十二条 镇政府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镇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镇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镇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司法所负责对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镇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司法所每年年末根据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司法所建议镇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桐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事业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责任组,承担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第四条 司法所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庭审准备

第五条党政办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 应在当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及时转递给责任科室。

第六条 责任科室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后成立责任组(根据工作需要联系法律顾问),责任组在3日内及时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性进行整理。

第七条 分管领导接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在 2日内将初审意见予以反馈。责任组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它材料。分管领导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它材料报主要领导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责任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八条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组成员担任。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另聘请律师的,由责任组提交申请报告,经主要领导同意后聘请。

第九条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责任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责任组认为其合理,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三章 应诉及执行

第十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并按时出庭答辩。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领导应当出庭应诉,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诉,应书面说明情况,报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批后,并由分管领导出庭参加应诉。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后,责任组应及时将结果报告主要领导,并由责任组及相关部门做好决定或判决的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单位应重新指定工作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决定变更的,责任部门应按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责任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重新立案处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判决变更的,责任部门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责任部门会同司法所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 

第四章 归档总结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应在结案后15日内由责任组完成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档案移交司法所留存。

第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问题或瑕疵,应及时总结、认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以上均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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