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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7935016992/2021-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经济运行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万盛金桥镇
[ 成文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桥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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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2-0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桥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桥府发〔2021〕3号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金桥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镇党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桥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竞争性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节约投资,提高效率,根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114号文件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改发〔202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同时确保有效监督。

第三条  在金桥镇范围内项目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估算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小额项目备案制(附件1);项目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立项制。

第五条  镇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附件2),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办,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全程统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其单价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一)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施工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类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4.具备条件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施工类项目,可以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同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打捆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文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按照区发改局要求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项目标准。按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114号文件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改发〔20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及发包方式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0万元以下施工类项目,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并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

上述规定的施工类项目和采购类、服务类采取随机抽选承包商和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采取随机抽选承包商和竞争性比选方式的,需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区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立项批复、招标方案备案表(附件3)、最高限价文件、发包申请备案表(附件4)、工程量清单、竞争性比选项目交易场地预约申请表(附件5)、借用场地承诺书(附件6)。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得自行更改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款等主要条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施工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竞争性比选、直接发包等方式并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采购类、服务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竞争性比选、询价、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并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

上述规定的项目和采购类、服务类如果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的,由我镇自行组织比选,严格按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第三章 竞争性比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比选,是指发包方公开发布工

程项目的相关条件和要求,从自愿参与投标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

方式及相关要求,对其资质、信誉、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

进行综合比较,以择优选择承包商的方法。

发包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参选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镇内工程项目的竞争性比选工作必须在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的管理下进行。

第九条  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竞争性比选的公告审查、评审专家选取、组织评选活动等各项工作。

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的监督人员负责竞争性比选活动的监督,并对竞争性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申请人、骗取中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

镇财政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履约金、保证金等资金管理,并对项目报账资料、报账程序、审计等负责。

第十条  比选申请人指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条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标候选人指通过评选确定符合中选要求且排名第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办科室可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的代理活动(包括编制比选公告、比选文件,主持评选活动等)。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理合同后,需向区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填报《万盛经开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表》(附件7),并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比选程序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办科室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手续,开展编制比选公告、文件等工作。

第十三条  竞争性比选项目的比选公告、文件编制完成后,承办科室在发布前送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2个工作日内给予承办科室回复是否符合的审查意见,符合后方能备案发布。

第十四条  竞争性比选项目应当在金桥镇机关公示栏上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或比选文件。比选公告和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以下等内容:

(一)比选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划分合同段;

(二)比选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比选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和电子信箱;

(四)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强制标准等条件和办法;

(五)不得高于批准投资额的比选控制价;

(六)载明比选程序和评选标准等事项的评选规则;

(七)比选地点和时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比选申请人报名应根据比选公告要求,向项目牵头部门递交相关资质佐证材料,项目牵头部门对其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可领取比选文件,按比选文件准备标书并将投标保证金存入财政办公室账号,且将投标保证金银行存款回单交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竞争性比选项目比选公告、文件的发布至评选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文件的补遗、答疑的发布至评选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为竞争性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竞争性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竞争性比选。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办科室在比选文件中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直接缴入镇财政办公室账户,中标后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或民工工资保证金,未中选人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竞争性比选项目的评选由镇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每个项目竞争性比选,由镇招投标工作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经发办在开标前一天共同随机在镇招投标工作小组组成成员中抽取3人或3人以上单数作为评标小组成员,由监督人员全程监督评标小组成员的评选过程,确保公平公正,项目建设部门人员不得为评标小组成员,竞争性比选活动由经发办主持,每个项目评选后,该评标小组自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一)参选申请人单位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参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二)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人员;

(三)与参选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单位的人员;

评选小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相关参选人参加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评选小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人员监督下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评选。评选可采取两种评标方法之一,即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各承办科室在招标公告中应明确采取的评标办法。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后,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采用。

最低投标价法是按照单个项目投标人投标金额依序排列,以最低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是将涉及到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技术、服务等条款,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督机构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排名第一的已不具备中标,可以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其他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比选。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项目承办科室需将该条款列入招标公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科室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产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镇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向中标候选人发出正式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当比选申请人少于三人,不能开展竞争性比选活动。当第一次比选活动失败后,应重新组织第二次竞争性比选,由项目承办科室通知投标单位参与比选。第二次比选活动仍失败,将不再开展比选活动,由项目承办科室推荐2个或以上候选人,报镇办公会研究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三条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竞争性比选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存在违法、不当情形或者认为评选结果不公正的,可向组织比选的项目科室提出质疑,组织比选的项目科室应当对质疑进行答复。

对答复不满意的,比选申请人可以在中选候选人名单公示期间向镇招标办公室投诉。投诉的程序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明材料,或者以阻碍竞争性比选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四条  组织比选的科室应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与中标候选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选候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不得将中选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结果无效,已进场的必须清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纳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再参与本镇所有项目比选。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事先约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比选;

(六)伪造或虚报业绩;

(七)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

(八)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九)虚报财务状况;

(十)中选后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十一)工程建设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

(十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不履行订立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我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内参加镇内所有比选项目的参与资格,并记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科室需将项目审批手续至比选程序结束后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将完整的一套资料交至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若项目资料不规范完整的,责令其整改。

第五章  直接发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方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商,进行一对一的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后,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第三十条  适用范围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施工类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采取直接发包方式须经项目承办科室上报分管领导提请镇政府办公会,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抢险类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承办科室可直接选择在我镇范围内信誉良好、无工程质量问题、综合素质较高的企业,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承包商。非抢险类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承办科室需通过询价对比方式,对企业资质、信誉、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承包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科室应当在确定承包商后5日内与承包商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完成项目的施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建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及未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将该企业纳入本镇黑名单,2年内不得再参与本镇所有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办科室需将项目审批手续至比选程序结束后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将完整的一套资料交至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归档保存。若项目资料不规范完整的,责令其整改。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投标、备选库内随机抽选承包商等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按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区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会区级同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情况进行专项抽查,依法依规对应招标未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玩忽职守、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领导干部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由纪检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镇纪委应当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抽取部分比选项目资料开展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实施招投标的,由党委政府、镇纪委依照有关党纪法规职能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村(社区)实施的工程施工类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可参照此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是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的同时废止,按本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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