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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金桥镇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日期: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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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8-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重庆市万盛开区金桥镇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万盛经开区政府门户网站“万盛网”→“子网集群”→“万盛金桥镇”(网址为:http://ws.cq.gov.cn/wszwxxgk/46.html)上查阅本指南。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是万盛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万盛经开区金桥镇的信息公开由金桥镇党政办公室牵头汇总各科室提供的公开信息,并由办公室公开发布至“万盛网”等平台和载体。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和方式;

●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万盛网、万盛日报、万盛电视台、万盛手机报、新闻发布会、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和平台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录“万盛网”,在“子网集群”栏目里点击“万盛金桥镇”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从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万盛经开区金桥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科室为党政办公室。咨询电话:023—48335006,传真:023—48335401,通信地址:万盛经开区金桥镇金灵庙1号,邮政编码:400800。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万盛网”直接下载《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网址:http://ws.cq.gov.cn/zfxx/sqgk/,填写完毕后上传提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万盛网”→“子网集群”→“万盛金桥镇”下载《申请表》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按程序报请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9.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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