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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733965117G/2020-00067 [ 发文字号 ] 关坝府发〔2020〕26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关坝镇
[ 成文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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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坝府发〔2020〕26号


各村(居)委会,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有关部门:

为及时有效对我镇遭受自然灾害群众进行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经研究,现将《关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关坝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关坝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镇应对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关坝镇管理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救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成立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民政领导担任,成员由各行政村(居)主任、武装部、党政办、财政办、经发办、民政和社事办、规建环保办、农服中心、派出所、卫生院、教育、团委、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组织、协调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研究和分析全镇灾害动态情况;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小组,现场指挥;检查督促救灾、抗灾任务落实情况;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及安置措施。向区政府和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小分队和专业抢险队参与抗灾救灾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2.2.2党政办:负责协调联络接待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2.3财政办: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

2.2.4经发办:负责供电、通讯单位对线路的抢修、维护。

2.2.5民政和社事办:负责全镇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依据水利、气象预报的雨情、水情综合分析研究,及时掌握灾情和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报告灾情,做好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加强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开展救灾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的能力意识。

2.2.6规建环保办和农服中心:负责灾区房屋规划、重建和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地质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监测体系;负责各水库、溪坝等防灾设施的防控和水源保护工作;协助民政和社事办做好农业查灾核灾工作。

2.2.7卫生院:负责做好灾民的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和药品及时到位,做好灾区饮用水的检查。

2.2.8派出所:负责疏导救灾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加强治安防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2.2.9学校:负责协调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安排好灾后学校教学工作,确保受灾学校及时复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重建修复工作。

2.2.10妇联:协助做好妇女的安抚、调解工作。

2.2.11团委:号召团员青年投身于救灾工作中去,积极参与灾后民房重建及改水改厕工作。

2.3镇减灾救灾办组成及职责

镇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民政和社事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性救灾救济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民政的领导兼任。镇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联络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安置及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和生产自救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2.3.1联络协调组:由党政办牵头,民政和社事办配合,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镇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救灾工作简报,搞好后勤服务等工作。

2.3.2抢险救灾组:由武装部、经发办牵头,农服中心、供电、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对自身无力抢修的,应第一时间上报上级单位。

2.3.3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由民政和社事办牵头,派出所、农服中心、团委、妇联等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负责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抢险物资供应、后勤保障服务、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2.3.4查灾核灾组:由民政和社事办牵头,农服中心、中(小)学负责灾害的预警预报、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2.3.5生产自救组:由农服中心组成,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3  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信息发布

镇减灾救灾办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万盛经开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3〕200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红、橙、黄、蓝四级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减灾救灾委员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3.1向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信息。

3.3.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3.3.4向镇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3.3.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民政和社事办组织、协调和管理。民政和社事办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辖区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向镇政府电话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民政和社事办在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民政局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必须每24小时向民政和社事办报告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民政和社事办每24小时向区民政局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核定、汇总工作,向民政和社事办核报;民政和社事办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区民政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村(社区)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民政和社事办进行初报;民政和社事办汇总数据上报区民政局。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民政和社事办会同应急救灾办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镇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村(社区)两级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5.1 启动条件

5.1.1 本镇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雷暴等)、低温冷冻和冰雪(包括冻害、冷害和雪灾等)、地震灾害、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山体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森林自然灾害、病虫害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自然灾害。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4)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倒损房屋50间以上。

5.1.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社区)和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1.4 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响应措施

5.2.1 镇减灾救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镇长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由镇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5.2.2 召开减灾委员会会议后,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5.2.3 1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2.4 镇减灾委员会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5.2.5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下拨救灾款物。

5.2.6 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就地得到医治,防止疫病流行。

5.2.7 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5.2.8 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5.3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和社事办指导村(社区)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财政办、民政和社事办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和社事办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民政和社事办、财政办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民政和社事办根据各村(社区)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 民政和社事办收到各村(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请区民政局核查。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民政和社事办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党政办和区民政局。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村(社区)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于9月底上报民政和社事办备案。

6.3.2 民政和社事办于每年10月上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并会同村(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3 民政和社事办根据村(社区)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上报民政局审批后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并商请财政办发放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民政和社事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1.1 民政和社事办制定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1.2 民政和社事办落实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 通信和信息保障

7.2.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2.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3 装备和设施保障

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村(社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 人力资源保障

7.4.1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使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4.2 民政和社事办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

7.5.1各村(社区)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镇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5.2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5.3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关坝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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