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 >卫生健康领域 >计划生育服务 >再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1-11-30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1-11-3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优化服务,建立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经研究,在全市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前,凭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受理机构

1.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2.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三、登记程序

1.登记对象或其委托代办人填写登记表,或者进行网上预约。

2.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

3.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

4.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向信息提供地发起协查,并告知登记对象延后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

四、便民措施

1.网上预约登记。群众可登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cqwsjsw.gov.cn),按“网上服务”提示进行预约登记。

2.实行代理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受理人职责

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发放生育服务证,及时通过人口家庭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六、工作要求

实行首接责任制,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进行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以前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生育登记服务表(样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