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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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67号)和《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7〕10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危险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旨在通过工程治理、搬迁避让或其他手段消除和避免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地质工程,按消除灾害的地质工程进行管理。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及威胁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按照《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由区管委会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  我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使用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规划、注重时效”的原则。

区财政局设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户,由经开区管委会审批使用。

第五条  我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安排以经开区管委会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确定的工作,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作为重点。具体包括:

(一)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二)地质灾害“金土工程”搬迁避让项目;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项目;

(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专业监测项目、应急搬迁避让项目和应急排危抢险项目;

(六)其它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项目。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条例》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不纳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项目:

(一)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或其它工程建设需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上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督促有关责任人进行治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申请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项目,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报,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提交区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  拟申请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或需纳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项目的,按照《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应急抢险项目可按照“先实施、后报批”的原则,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先行组织应急抢险,然后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区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需治理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所在镇街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初步治理方案、费用概算等;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接到申请后,会同相关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到现场对治理项目进行审核,报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区财政及时拨付治理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突发地质灾害,经相关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调查认定后须立即治理的,由地质环境监测站会同专业技术支撑单位提出治理方案及费用概算,报请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参照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应实行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参照实行招标投标制。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项目实行“实施、报批”同步原则,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勘查、监测和工程治理任务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可由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抢险队伍和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中直接确定。

对搬迁避让项目、群测群防项目、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及其它与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项目,应按重庆市和我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后,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未通过最终竣工验收,且未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则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等内容用于工程质量整改和维护。

第十四条  市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应急排危抢险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重庆市市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7〕10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初步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并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监测后,由项目业主组织最终竣工验收,并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应急排危抢险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预算

区财政按照一般性财政收入的5‰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遇重大地质灾害,应适度追加防治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地质灾害工程治理费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费用以及青苗农赔等费用;

(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费用;

(三)地质灾害“金土工程”搬迁避让费用;

(四)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与管理项目费用;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防治费用;

(六)其它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搬迁避让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及具体报批程序按照《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群测群防项目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群测群防补助标准为1800元/人/年,具体报批程序按照《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管理考核办法》(万盛经开地防领导小组发〔2014〕2号)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防治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费用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向经开区管委会据实申报,经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市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于每月底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区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由项目业主于每月底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使用资金的单位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对截留、挪用、挤占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万盛经开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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