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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2022年重新修订)

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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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29

法律援助服务(2022年重新修订)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怎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申请人无论是否重庆户籍,只要申请事项在重庆市审理或者处理且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规定,通过经济困难审查,即可获得法律援助。

三、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四)市委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10号 补充规定的事项

1.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

2.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的;

3.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的。

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主要提供哪些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如实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及进行个人承诺;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七、哪些人员和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核查经济状况?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 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八、哪些情形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哪些材料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

(二)城市三无人员证;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十、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十一、不予法律援助该怎么办?

(一)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二、哪些情形不予援助?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十三、哪些情形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三)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受援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二)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三)当经济状况或者案情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十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一)市民可以前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二)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者本区法律援助电话48263144咨询。

(三)登录“12348重庆法网”,关注“重庆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下载“12348重庆法网”APP,可以“智能咨询”“留言咨询”“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附:12348中国法网网址、微信公众号、APP

1.网址:

12348中国法网 http://www.12348.gov.cn/#/homepage

12348重庆法网 http://cq.12348.gov.cn/#/home/home

2.移动终端

掌上12348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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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3-48263144 (援助) 023-48277783 (公证) 023-48281005 (鉴定)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地址:万盛街道盛兴路24号国能天街43楼(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400800

投诉监督电话:023-48289367

地址:西城大道塔山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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