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指南
公证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主要职能作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公证的效力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 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三)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该事项不能产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效力。
1、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不可撤销的效力。《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效力。此种情况下通常表现为生效要件效力,未经公证机构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办理出国手续提交的多种文件、材料必须经公证才具有效力。
三、公证范围
(一)公证事项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证明合同(协议)。
证明各类经济合同。包括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
证明各类民事合同、协议。包括证明赠与合同、合伙协议、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遗赠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夫妻)财产协议等民事协议等。
2、办理继承公证。
3、证明收养和认领亲子。包括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协议(文件)等。
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委托、声明、赠与、承诺以及单方出具的担保和保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等。
5、对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证明。包括招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等。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公证机构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经历、身份、健康状况、受(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商业活动记录、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等。
2、公证的范围包括: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属实、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文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五)保全证据
(二)其他法律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四、公证办理程序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公证人(机构)公证、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3、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4、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5、根据《司法部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批复》(司复[2015]14号),2015年11月3日起,整个重庆市所辖区域设置为统一的一个公证执业区域,重庆市所有公证机构均可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执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重庆市任意公证机构就近办理公证。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
五、办理公证的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六、办理公证的渠道
1、线下申请:到公证处或者办证点申请办理。
2、线上申请:通过12348重庆法网(网站、公众号、app)、 渝快办、公证处微信公众号、公证云在线申办平台app等线上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公证。
七、公证收费
重庆市原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制定的《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公证服务项目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事务的难易程度;
3.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4.公证机构、公证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公证服务费,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1.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公证书邮寄等费用;
2.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场所外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4.公证机构提供的其他与公证服务相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四)收费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重庆市司法局 |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
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1〕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党工委政法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根据公证用途,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本目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四、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方式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收费用。
五、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公证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
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
公证服务项目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一、证明法律事实 | ||
1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1、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4%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2、居民房产可采取按房产面积计费和按受益额计费的方式,从低选择。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5元/平方米,其他居民房收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对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0.1%公证服务费。 3、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
2 |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民事协议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475元。 |
3 |
证明遗嘱 |
每件收费600元(提供起草遗嘱服务的,每件加收400元)。 |
4 |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
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19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475元。 |
5 |
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 |
每件收费95元。 |
6 |
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
每件收费150元。 |
7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格、资信、章程、决议 |
每件收费380元。 |
8 |
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 |
每件收费285元。 |
9 |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 |
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15%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07%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4%收取。 |
10 |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
标的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标的总额的0.05%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标的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11 |
签发执行证书 |
申请执行债务总额6亿元(含6亿元)以下的,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申请执行债务总额超过6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公证服务费。 |
二、证明文件文书 | ||
1 |
公民个人的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
2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380元。 |
3 |
文本相符 |
每件收费285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95元。 |
4 |
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收费95元。 |
5 |
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285元。 |
6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380元。 |
八、办理公证流程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相关规定,参照本流程办理。
九、公证机构联系方式
重庆市各公证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 ||
公 证 机 构 |
办 公 地 址 |
咨询电话 |
重庆市公证处 |
江北区紫康路155号中新大厦3-5楼 |
67835639、67084031、67187585 |
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 |
86575541、86565063 | |
渝博公证处 |
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161号 |
58226627 |
黔江公证处 |
黔江区城西街道西沙步行街199号 |
79225162 |
涪陵公证处 |
涪陵区兴华西路16号1幢第3层 |
72864759 |
渝中公证处 |
渝中区人民路121号2、3楼 |
63841358、63621964、63661731 |
大渡口公证处 |
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0号春晖大楼一楼 |
68082021、68834854 |
中信公证处 |
江北区建新西路中冶大厦8楼 |
67869573 |
国信公证处 |
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A栋11-1 |
65312871 |
沙坪坝区西双大道24号附59号 |
65032717 | |
九龙坡公证处 |
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3号 |
68104870 |
南岸公证处 |
南岸区南坪南湖路6号人武大厦4楼 |
62815912-0 |
北碚公证处 |
北碚区解放路153号 |
68863583 |
万盛公证处 |
万盛经开区万盛街道盛兴路24号国能天街4栋3楼 |
48277783 |
渝北公证处 |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7号3-2水木天地8栋2层 |
67813234 |
两江公证处 |
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218号N37月光之城6幢3A |
67692555 |
巴南公证处 |
巴南区龙洲湾龙德路77号四楼 |
66222956 |
长寿公证处 |
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6号附11号4楼 |
40244521 |
渝信公证处 |
江津区北固门街10号二楼 |
47522765 |
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科双子座B座20-2 |
67267200 | |
合川公证处 |
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223号行政服务中心A区一楼 |
42820991 |
永川公证处 |
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1层 |
49859588、49827365、49855027 |
南川公证处 |
南川区北街7号司法局2楼 |
71422306 |
綦江公证处 |
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B区 |
48662590 |
潼南公证处 |
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春阳路298号2楼 |
44577681、44577680 |
铜梁公证处 |
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1幢2楼公证处 |
45682993 |
大足公证处 |
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969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43765478 |
荣昌公证处 |
荣昌县昌元街街道海棠社区昌龙大道 |
46732597 |
璧山公证处 |
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15号二楼 |
41421403 |
梁平公证处 |
梁平区行政服务中心3号楼108-109 |
53222611 |
城口县公证处 |
城口县北大街行政综合楼1楼 |
59225438 |
丰都县公证处 |
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29号 |
70755138 |
垫江县公证处 |
垫江县桂溪镇桂溪大道北段277号司法局一楼113室 |
74513477 |
武隆公证处 |
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负三楼) |
77721600 |
忠县公证处 |
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5号附6号三楼 |
54232930 |
开州公证处 |
开州区云枫街道江北街136号附1号2楼 |
52618699 |
云阳县公证处 |
云阳县北部新区迎宾大道云商大厦行政服务中心2楼 |
55162266 |
奉节县公证处 |
奉节县西部新区管委会亿丰汽贸城东侧司法局一楼 |
85985006 |
巫山县公证处 |
巫山县净坛一路633号巫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57650803 |
巫溪县公证处 |
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246号 |
51532073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证处 |
石柱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09号 |
73330113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 |
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19号行政审批大厅4楼 |
76684102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证处 |
酉阳县钟多镇西山路3号司法局院内 |
75554707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证处 |
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山谷路14号1楼 |
78842266 |
12348重庆法网(重庆法律服务网)
重庆掌上12348(12348重庆法网微信公众号)、12348重庆法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