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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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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行政处罚)

万盛经开司罚〔2022〕第2

当 事 人:唐华,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211071100214

地     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大道261-13

经查,你在代理封鑫与胡世明、姚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法院判决书送达你所后,你未能及时将审判结果及判决书转达封鑫,存在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损害委托人封鑫合法权益,造成封鑫丧失诉讼时效利益

上述事实有检讨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关于对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唐华的投诉》《封鑫询问笔录》《唐华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佐证。

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款第(十)项的规定。现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15日决定对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

20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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