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万盛经开卫健发〔2024〕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托育服务机构:
现将《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积极构建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我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3〕66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对象
经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
二、认定条件
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管理。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应当与所在幼儿园性质一致,由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健康局共同负责。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
(一)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应在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备案。
(二)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其中,公办托育机构要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属地城镇居民上一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 折算到月)的 80%。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按照全日托相应标准的 60%计算。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 20%,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和三级、二级、一级托育机构,参照公办托育机构等级机构基准价上浮标准执行。
(三)按照国家及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四)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五)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附件1)、《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承诺书》(附件2)、员工社保证明,区发展改革局备案的收费标准等材料。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发改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公示。对达到条件的托育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布和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等级、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运营补助,按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工作日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最高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分托班类型予以补助。乳儿班:每人每年补助900元。托小班:每人每年补助800元。托大班:每人每年补助700元。18个月至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按托大班补助标准执行。
(二)资金保障
运营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补助申请程序
1.申报周期
原则上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结算补助周期。
2.申报时间
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为补助申报期,逾期原则上不再受理。
3.申报资料
普惠性托育机构每月10日前填写《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附件3)、《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统计表》(附件4)报送区卫生健康局;次年1月10日前填写《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经托育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卫生健康局。
4.补助发放
区卫生健康局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联合区财政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将《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并于次年内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普惠性托育机构。
五、监督管理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报备,运营补助资金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三)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对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质量、安全卫生、师资情况、运营补助申报等方面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各托育机构应提供相关资料备查,如:托育服务协议、缴费记录、晨午检记录表或监护人签到表等证明其收费和在托情况材料。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四)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托育服务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提供早教、接送等其他增值服务项目的由婴幼儿监护人自愿选择,不得强行与托育服务费捆绑;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托幼一体化机构应准确区分入园、入托幼儿,不得同时享受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
(六)家长或社会公众可向区卫生健康局投诉托育机构的问题,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经核查属实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退出机制
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托育机构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备退出,根据实际运营时间计算补助资金。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本实施细则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我区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 1.《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3.《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入托人员明细表》
4.《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婴幼儿入托统计表》
5.《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6.《重庆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
7.《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退出申请表》
附件 1
万盛经开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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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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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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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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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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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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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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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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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规模 |
核定
托位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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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等级 |
□ 一级 □ 二级 □三级 □未定级 □市级示范 |
服务场所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从业人员
情况 |
现有育婴师 人, 保育员 人, 保安 人, 保健人员 人
□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收费标准 |
每月每生保育费 元、 伙食费 元、 杂费 元、 其他费用 元 |
安全情况 |
□是□否近三年内安全责任事故、通报批评、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
区卫生健康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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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三份,托育机构、区卫生健康局各执一份,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