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指南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为符合政策条件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口在重庆市各区县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②本市户口;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 49 周岁。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经历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5.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 2 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 张。
6.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在女方 48 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 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全年金额的一半。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执行。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原则上,第一次在 3 月 31 日前,第二次在 9 月 30 日前(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