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申报指南
1.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简介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是重庆市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原则,由地方财政承担,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的一项扶助政策。为符合政策条件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2.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条件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②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③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④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确认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经历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5.申报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6.申报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48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7.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账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全年金额的一半。
8.符合条件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9.符合条件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金发放时间
原则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