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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局:畅通转诊通道   守护群众健康 我区积极推动《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落地落实

日期: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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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0

近日,青年镇居民林某前往青年镇中心卫生院就诊,经检查显示,其头部右侧丘脑出血,而该卫生院不具备治疗能力,遂紧急转院至区人民医院,及时转诊让林某得到了有效治疗。

这是发生在我区转诊病患案例中的一例。记者了解到,日前,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转诊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转诊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分级诊疗、综合权衡、资源共享、连续治疗原则,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诊治。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患者转往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一是诊治疾病超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二是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者手术资质;三是病情疑难复杂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四是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的;五是传染病按照有关规定需转入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六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负责人傅文霞介绍,我区遵照《办法》实施,符合上述情况,但医疗机构评估认为患者病情不平稳暂不适宜转诊的,应当邀请具有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安排医师会诊,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再进行转诊。

经评估后确需转诊的患者,应当优先、就近转往患者居住地所在区县的上级医疗机构;如果上级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救治能力时,按照区域医疗中心服务区域或者医联体服务范围,优先转往相关医疗机构;特殊病情的危急重症患者、疑难复杂病例患者根据病情需要转往具备诊疗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转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签订了转诊协议的,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转诊原则前提下,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转诊。

《办法》还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伤亡事件时,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救治、会诊和转诊,最大程度保障患者健康权益。

傅文霞介绍,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转诊前,应当告知患者转诊的理由、转入医疗机构、注意事项和转诊途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宜或者无法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转诊怎么转?《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转诊绿色通道,并加强对转诊患者病情及后续治疗的沟通联系。转出医院及时与拟转入医院取得联系,沟通患者相关信息,拟转入医院得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患者,明确患者意向,交代转入注意事项,追踪转诊进程,提高转诊效率。对转诊入院的住院患者,在患者住院期间,转入医疗机构可以邀请转出医疗机构的转诊医生参与病例讨论。

下一步,我区将严格落实《办法》,加快推进数字健康建设和区域“超声、心电、检验、影像、供应”五大中心建设,强化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创新人才使用机制,用好用实市、区两级县聘乡用人才,发展壮大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医共体内涵建设,制定分级诊疗考核办法,不断完善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推进三医联动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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