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商发〔2023〕40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商务局
关于推进用作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各商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安排部署,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2〕71号)《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2〕45号)《关于推进用作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商务〔2023〕151号)要求,全面推进用作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排查整治用作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遏制自建房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对排查出有严重安全隐患和经安全鉴定为Dsu级的有倒塌风险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拆除或修缮加固等工程措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房屋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整治前,务必持续落实撤离人员、停止使用等风险管控措施,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对排查出存在一般隐患房屋和经安全鉴定为Csu级经营性自建房,按照《重庆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加快实施分类处置整治。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台账实施销号管理
对照商务领域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清单(附件1),建立健全整治台账,动态记录和管理隐患房屋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栋、销号一栋。
(二)结合实际推进分类整治
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的原则,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用于商贸经营的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拆除或者采取加固处理等措施以消除隐患。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报请区住建部门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严格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严格执行销号申请审核工作程序,在隐患房屋工程措施完成后,应通过专业技术机构判定房屋结构安全性状。各镇街应根据各类房屋闭环销号方式,立即组织落实整治后安全检查、安全鉴定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确认报告》、《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房屋结构安全性状证明文件,有倒塌风险房屋整治后必须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安全鉴定报告》予以证明其结构安全性状。住建部门收到隐患销号申请后,要严格审核整治后房屋照片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符合性,确保整治措施落地做实,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做到整治一栋、隐患消除一栋。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持续开展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工作例会、“两微一端”、宣传横幅、LED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等,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用活用好《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附件2),重点对自建房选址、房屋布局、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模板支架、施工安全、安全使用等知识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广大商务企业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能力。
(五)明确责任健全长效机制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镇街加强日常检查,发挥城市管理、村(社区)“两委”、物业管理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住建部门,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推动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安排。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克服麻痹思想,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统筹安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坚决防范化解自建房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商务领域的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压实房屋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违规加层背包、违规拆改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行为。
(三)强化沟通协调。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联系指导各镇街做好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涉及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彻底整治商务领域自建房安全隐患。
联系人:代陈;联系电话:48288140;电子邮箱:wsswjaqfgk@163.com。
附件:1. 商务领域经营性自建房整治清单
2. 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商务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市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结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场址处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段,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场址处于存在安全隐患地段,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场址安全稳定,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排查,出具并签发排查报告。
第八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场址安全、使用安全、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房屋场址安全重点排查地质灾害、人类工程活动等威胁场址安全的情况;使用安全重点排查是否拆改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
第十条 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改变功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第十一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房屋场址、房屋使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顺序逐一排查,不得漏项。房屋破坏严重或濒于倒塌的,可不对房屋内部进行排查。结构安全排查时,应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第十二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以栋为单位,不以户为单位。
第三章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
第十三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充分收集利用房屋场地及周边已有的相关灾害调查、勘查、评估资料和结果。
第十四条 房屋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威胁影响范围的场地;
(二)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 场地;
(三)遭受病险库、尾矿库、山洪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四)房屋邻近的边坡支护结构型式、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支护结构存在明显损伤、变形、裂缝等。
第十五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 、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尾矿库、地下采 空区 等场地;
(三)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影响区的场地;
(四)房屋邻近的边坡支护结构型式、整体性构造和连接等存在一定缺陷,或支护结构出现损伤、变形、裂缝等。
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排查
第十六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 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 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十七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 情形。
第十八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第十九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第五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二十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第二十一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 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二十二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六)墙或柱出现明显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二十四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二)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三)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二十五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 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二)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第二十六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 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 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 的搭接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 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 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八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九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应根据房屋场址、房屋使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分项排查结果中最严重的等级确定整栋房屋排查结论。
第三十二条 主体房屋的附属结构或设施,可参照本要点对其进行排查并给出处置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其他城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参照本要点执行。
附件: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