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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52001853L/2020-00002 [ 发文字号 ] 万盛经开就业领办〔2020〕3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万盛经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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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4-28

万盛经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盛经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各职业培训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培训学员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289号)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万盛经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参培学员的就业创业能力,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渝人社办〔2019〕28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就业适应性培训等。

第三条  享受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业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企业(以下简称“机构〈单位〉”),以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高等、中等职业院校,经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竞赛集训基地等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一)有培训资质且主管部门年度报告认定合格;

(二)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并具有与所开展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工种)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1. 具有固定的、能满足培训课程所需要的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场所,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

2. 培训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要求;

3. 具备监控、摄像机、移动摄像头、照相机、指纹考勤机或人脸识别机、存储硬盘等便于监管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和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培训教师应取得相应培训项目(工种)的资质证书,具有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

(四)培训质量较高、效果较好,能完成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较高。

第五条  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对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并实行动态更新,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公布。

(三)纳入目录范围的培训机构,由区人力社保局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后,方可在我区承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业务。协议内容应包括培训项目(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合格率(或鉴定合格率)、就业创业率、协议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培训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六条  每年区人力社保局对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度等级评价工作。年度等级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培训机构,可直接续签次年培训协议;“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签订培训协议;“不合格”的,次年不再签订培训协议。属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以上评价情况直接作为机构年检结论,评价结果极差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暂定办学或吊销办学许可;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其年度考核结果由区人力社保局书面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等级或中途终止培训协议:

(一)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广告宣传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的;

(三)将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四)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逃避检查,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的相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七)管理和培训质量较差,一年内参培学员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八)一年内未开展教学工作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取消办学资格的。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实行市场化自行组织招生,加强宣传,对属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以通过培训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采取“培训+推荐就业”“培训+指导创业”的模式,积极推荐学员就业或指导创业,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创业率,增强学员的参培积极性。鼓励职业培训机构与园区、企业、人力资源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

第九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选择市场需求量大、培训学员欢迎程度高、有助于培训学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的项目(工种)开展培训,并形成品牌,打造优势和特色项目(工种)。

为方便培训学员就地就近参加培训,培训地点可选择在参培学员较为集中的镇或村(社区),减轻学员负担。

第十条  职业培训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个人参加培训和机构(单位)组织的培训应做到培训与实名制系统同步,将每位学员的信息录入职业培训系统,加强比对,防止重复培训、多头培训。机构(单位)对学员信息核对不准确,信息录入有误,导致不能享受培训补贴的责任由机构(单位)自行承担。

除就业适应性培训外,培训前机构(单位)应与培训学员,或企业(指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职业培训机构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充分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在培训报名登记时,机构(单位)应准确收集所有参培学员就业创业意愿,一并制定本期培训班推荐就业和帮扶创业计划。要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技能培训应以帮助就业为主,创业培训应以帮助创业为主,坚持一班一计划,帮助学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十一条  承担职业培训的机构(单位)应于开班前2个工作日内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开班申请,并提供《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申请表》、《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等资料。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对未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同意的培训班,不给予培训补贴。

培训前,机构(单位)应提前作好准备工作,对培训场所进行安全及卫生检查(包括在学校本部培训和外出培训),并将监控摄像与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连接调试,保证培训期间随时可以进行远程监管。

第十二条  凡经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同意开展的培训班,应按申报的时间、地点开展培训。未按时开班的,需重新提交开班申请;在培训期间,机构(单位)若需调整培训时间和地点等,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否则,该培训班不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机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时开展培训。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集中授课培训和分散实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授课培训由机构(单位)集中学员开展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培训。根据职业(工种)特点,原则上按照130元/天至200元/天的培训补贴标准进行折算后确定集中授课培训的课时。

(二)分散实作培训由机构(单位)组织或由学员自行实岗操作,机构(单位)应安排好辅导老师给予指导。

第十四条  机构(单位)应坚持加强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技能培训应注重技能操作训练,安排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带领学员开展实训,在实际练习中提高技能水平和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

机构(单位)在开展培训期间应将如何择业、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授课内容,增强参陪学员就业创业意识。并宣传讲解就业创业政策,举办招聘会及用工招聘信息,为学员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为便于管理,机构(单位)应为参培学员制作培训学员证,载明学员姓名、性别、学号、培训项目(工种)、培训时间等信息。

机构(单位)应对每个培训班安排一名班主任老师负责全程跟班管理,并在培训开班时使用指纹打卡机或人脸识别机监督参培学员录入指纹或人脸信息。

第十六条  机构(单位)在培训期间,应做好培训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采取指纹打卡机或人脸识别和签到方式,每日分上午、下午做好培训学员签到、考勤等工作,仔细全面核查培训学员身份,防止冒名顶替、代为培训。

机构(单位)在培训期间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七条  机构(单位)在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同意学员请假,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每期培训班每个学员最多只能请假一天或者两个半天;每期培训班同时请假人数不得超过10%;就业适应性培训,培训学员不得请假。

(二)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请假的应提前向机构(单位)提交请假条,机构(单位)应认真审查请假事由,经机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准假,并保存好假条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机构(单位)应按照制定的就业创业计划,积极为培训学员推荐就业岗位、开展创业指导,收集和掌握培训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并做好后期跟踪服务。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个人参加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其培训补贴直补个人。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形式,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对集中开展培训且垫付培训费用的机构(单位),其培训补贴直补机构(单位)。

第二十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将申报培训补贴的资料交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其中对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项目(工种),及时申报考核鉴定。

培训补贴应按照实际参培的合格人数据实申报,不得虚报。除按照上级规定提交培训补贴资料外,应同时提交该培训班的就业创业情况及证明材料。

培训学员请假时间超过一天或者未请假旷课的,不得申报培训补贴;每期培训班同时请假人数超过10%的,超过部分学员不得申报培训补贴;冒名顶替、代为培训的学员,不得申报培训补贴;缩短培训时间的,该培训班不得申报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在对培训补贴资料初审通过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金额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培训补贴,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并拨付到个人或机构(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应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培训的真实性和培训质量承担责任,应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全面落实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在培训期间,应进行全程监控、摄像、照相,并保存不低于5年。同时,每日分上午、下午将培训情况照片、视频发送至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指定微信或QQ账号。

第二十四条  由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和行业部门、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培训教学情况共同加强监管。

(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监管。负责对全区职业培训进行监管,应采取不定期、不通知、不打招呼的方式对培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视频监控、微信或QQ远程视频检查培训教学情况。每个培训班原则上现场检查次数为,就业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次,新型学徒制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培训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现场抽查时,应填写《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监管记录表》,由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检查人员、机构(单位)现场人员、参培学员代表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行业部门(单位)监管。行业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监管。每个培训班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填写《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监管记录表》,培训结束后将检查记录送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归档保存。

(三)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属地监管。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对本辖区内开展的技能培训(不含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进行监督管理,每个班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填写《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监管记录表》,培训结束后将检查记录送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归档保存。在坚持实地检查监管的基础上,可另外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培训实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机构(单位)未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由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取消该培训班的补贴资格,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在日常监管和有关部门检查、审计中,发现机构(单位)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应按照规定追回培训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组织管理部门在职业培训管理及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若职业培训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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