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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52001853L/2021-007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万盛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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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万盛人社〔2021〕75号

重庆万盛川东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1127日至2023126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管理干部、保安、搬运、叉车驾驶员、调度员、驾驶员、食堂工作人员、押运员、罐区管理人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库管员、质检员、质量监督员、电气仪表工、车间操作工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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