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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52001853L/2024-002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万盛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致广大参保群众的一封信

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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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05

尊敬的参保群众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区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了更好地守护您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促进社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此诚挚地向您传达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重要信息。

一、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档案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病历、病史、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出具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四)通过伪造、变造档案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谎报、隐瞒个人及单位信息,申请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伪造、变造或非法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注销、关闭、破产等相关材料获取养老保险参保资格或缴费资格、办理提前退休的;

(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主动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出具虚假文书、代替他人参加医学检查等以协助他人获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八)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骗取社保基金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例如: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将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将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监督举报途径有哪些

(一)现场举报。直接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管理科举报;

(二)书面举报。通过信函方式向区人力社保局举报,联系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国能天街8号楼)327室;

(三)电话举报。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区人力社保局023-48274969电话举报(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四)官网举报。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平台举报。

我们在此郑重申明:举报人信息实行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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