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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摘录)

日期: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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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11

万盛经开区创业就业和人才中心

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摘录)

                        

         

                       

       

一、就业服务(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科)

(一)求职招聘服务(咨询电话:023-48266111)。1.现场招聘会。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市场每周四上午均举办招聘会。地址:国能天街8号楼3楼。2.自助求职招聘。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可登录万盛经开区智能求职招聘系统(http://www.cqwsjy.cn:8849/),注册后,实现自助求职招聘,也可查看最新招聘信息,相关招聘信息在“万盛人社”微信公众号同步更新。

(二)职业指导服务(咨询电话:023-48281243)。

1.线下职业指导。

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指导:工作日每周四90011:00

职业指导室现场指导: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线上职业指导:通过扫描职业指导二维码直接获得线上职业指导服务,通过微信搜索“重庆智能就业官方平台”小程序或直接访问重庆就业网站(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自助选择职业指导服务。

二、就业失业登记(业务咨询:就业统筹科,咨询电话:023-48281507

(一)失业登记。劳动年龄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向任一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失业登记。

(二)就业登记。城乡就业人员向就业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就业登记。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为招用人员申请就业登记。

三、就业政策

(一)低保就业补贴(业务咨询:就业统筹科,咨询电话:023-48281507

1.对象及条件: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3.补贴期限:低保家庭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业务咨询:就业统筹科,咨询电话:023-48281507

1.对象及条件:1)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区各类企业。(2)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2)对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业务咨询:就业统筹科,咨询电话:023-48281507

1.对象及条件:公益性岗位招用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员、重度(12级)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按规定重新计算1次。

(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咨询:就业统筹科,咨询电话:023-48281507

1.对象及条件:⑴招用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4050”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内用人单位。⑵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相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区内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和的100%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咨询:就业统筹科,咨询电话:023-48281507

1.对象及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

①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②个体工商户雇工。③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④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取得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2)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2.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业务咨询:人才服务科,咨询电话:023-48281637

1.对象及条件: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离校1年内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全渝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七)职业介绍补贴(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科,咨询电话:023-48281637

1.补贴对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其中对脱贫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200/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1脱贫劳动力

2)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5)离校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7)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8)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9)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10)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以上人员身份类别界定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八)青年就业见习补贴(业务咨询:人才服务科,咨询电话:023-48281637

1.就业见习基地备案条件:1)在我区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2)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3)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见习补贴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3.见习补贴标准:1)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贴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3)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4)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四、创业政策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咨询电话:023-48266903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1.贷款申请条件。

1)个人贷款条件: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借款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内。④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条件: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22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5人即110万元。

3)企业贷款条件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④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⑤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2.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20万元/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3.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不超过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LPR一般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BP指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

4.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

5.贴息标准:202111日起,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二)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报对象: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残疾人员。

除第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3.补助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三)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扶持

1.扶持对象: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2.扶持标准:

1)一次性补助:60万元。

2)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示范创建激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五、培训政策业务咨询:培训管理科,咨询电话:023-48281401

(一)职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企业职工、按照有关文件明确的退役军人、残疾人等(每人每年1次)。

2.培训(职业)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含新增,下同)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重庆市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以及新职业、我区特色(职业)工种。

3.补贴申请: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由本人申报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按“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个人申请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1)创业意识培训(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在校大学生;(2)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及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含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者)的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按照有关文件明确的退役军人、残疾人等;(3)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创业者。

2.补贴标准。参加G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期或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8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申请。由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报。

(三)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等。

1.补贴对象:1)技能提升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岗职工。(2)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3)岗前培训:限新招用职工(指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协议之日起3个月以内组织培训)。

2.补贴标准:1)技能提升培训。按政策根据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进行补贴。(2)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在培训周期内分别给予企业5000/.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6000/.年的补贴。(3)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补贴不超过5天,补贴标准均不超过100/.天。

3.补贴申请:除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直补企业外;其他培训,按“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四)就业适应性培训。

1.补贴对象: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对象为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企业职工、按照有关文件明确的退役军人、残疾人等。

2.补贴标准:培训时间13天,补贴标准为100//天。

3.补贴申请: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向批准培训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

(五)脱贫劳动力交通食宿补助。

1.对象及条件:脱贫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在重庆市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培训补贴的人员。

2.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交通食宿补助,每人每年领取一次。

六、人才政策及服务业务咨询:人才服务科,咨询电话:023-48281637

(一)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

1.对象及条件: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并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

2.“鸿雁计划人才认定标准:为了体现行业领域薪酬水平差异,支持各行业领域引才,鸿雁计划人才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档次

A类

B类

C类

行业类别

第一档

年薪为120万元以上

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

年薪为30万元—60万元

主要包括水利、农业租赁与商务服务、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建筑、采矿、批发与零售、制造(包括智能制造)、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文化、体育与娱乐、住宿和餐饮、修理和其他服务等行业人才。

第二档

年薪为160万元以上

年薪为80万元—160万元

年薪为40万元—80万元

主要包括教育、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卫生和社会工作、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人才。

第三档

年薪为200万元

年薪为120万元—200万元

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

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精算师、离岸金融专业人才、新金融产品研发人才、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专业人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等金融业专业人才。

个人奖励

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用人单位综合奖补

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


(二)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政策。

1.引进对象:1)重庆英才计划认定的三类人才。(2)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高学历人才,以及本土回流人才。

2.引进条件:需在万盛经开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纳关系为万盛经开区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实际在区工作的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服务协议或工作合同。

3.引才激励:1)重庆英才计划认定的三类人才。引进之日起3年内,给予Ⅰ类人才每月6000元补助、Ⅱ类人才每月4000元补助,Ⅲ类人才每月2000元补助,每年末发放。签订聘用合同(体制内)人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区内无住房的,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居住。(2)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体制内),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来区工作前3年,正高级职称给予每年4万元补助,副高级职称给予每年2万元补助,每年末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人才在区内无住房的,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居住。(3)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高学历人才。人才在区内无住房的,来区工作第一年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居住。(4)本土回流人才。创办企业满3年或在用人单位(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工作满3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三)对中高端人才,提供“一对一”服务。

七、失业保险政策业务咨询:失业保险科,咨询电话:023-48274332

(一)失业保险金。

1.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2.享受期限计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3.现行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为1680/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它待遇。

1.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3.丧葬补助金和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三)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2.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3)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补贴标准: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每次补贴仅限于1个证书,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享受过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备注:以上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如遇政策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万盛经开区职业培训机构

序号

培训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培训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重庆南桐技工学校

万盛经开区南桐镇观音岩603号

技能培训

胡老师

15909310832


2

重庆市万盛区赛克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1号

技能培训

刘老师

15736016177


3

重庆市万盛职教中心

万盛经开区福耀路100号

技能培训

张老师

18182375228


4

万盛经开区一零九八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万盛经开区黑山镇景星路2号

技能培训

刘老师

13883844132


5

万盛经开区宏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万盛经开区西城大道638号附10号、11号

技能培训

陈老师

18623344716


6

万盛经开区人事就业培训中心

万盛经开区万盛街道松林路111号(国能天街8号楼5楼)

创业培训

傅老师

48295028


万盛经开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银行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盛支行

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36号

张老师

17783623736;

4829952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盛支行

万盛经开区万新路4号

梅老师

15808052732;48266181;

重庆银行万盛支行

万盛经开区万盛大道23号

潘老师

13908318731;

48288896


各镇街社保所业务咨询电话:

万盛街道:023-48271628  东林街道:023-48285891

万 东 镇:023-81715571   南 桐 镇:023-48302223

关 坝 镇:023-48357976   青 年 镇:023-48350096

丛 林 镇:023-48333129   金 桥 镇:023-48335327

石 林 镇:023-48338606   黑 山 镇:023-48269009

业务咨询电话

就业统筹科023-48281507

创业服务科023-48266903

人力资源服务科023-48266111

人才服务科023-48281637

培训管理科023-023-48281401

失业保险科023-48274332

服务监督电话:023-48265895

服务投诉举报电话:4826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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