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行业扶贫政策宣传(摘录)









一、就业扶贫政策
(一)促进贫困人员转移就业
1、求职创业补贴。贫困人员(指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下同)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一次性500元的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科)
2、跨区域就业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大力支持我区贫困人员转移就业,对跨区(县)、省(市)务工的贫困人员,每年给予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限乘坐火车硬座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凭乘坐城际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补贴。(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科)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免费帮助贫困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科)
4、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555”人员(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男性满五十五周岁及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1)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2)2019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2019年以来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补助标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全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以困难失业人员申请时间为准。(业务咨询:城乡就业统筹科)
(二)促进贫困人员就地就近就业
5、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奖补政策。大力推进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建,对符合相关条件经评选认定的就业扶贫示范车间,给予20万元以内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示范奖补。吸纳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以银行提供的流水资料或申报主体发放工资的移动支付回执为凭证。(业务咨询:城乡就业统筹科)
6、创业就业示范街(山村)绩效奖补。对符合规定条件并被评选认定的创业就业示范街(山村),每吸纳一名农村建卡贫困户等重点群体就业人员,按照每人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示范街(山村)绩效奖励,同时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给予创业主体绩效奖励。吸纳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以银行提供的流水资料为凭证。(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
7、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区内用人单位招用贫困人员就业(含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贫困人员,贫困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本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贫困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贫困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业务咨询:城乡就业统筹科)
8、一次性岗位补贴。招用我市户籍贫困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超龄贫困人员除外)的我区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业务咨询:城乡就业统筹科)
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业务咨询:城乡就业统筹科)
10、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贫困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岗位,以及安置超龄贫困人员岗位除外),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男性55岁及以上、女性45岁及以上贫困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外,其余贫困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业务咨询:城乡就业统筹科)
(三)促进贫困人员自主创业
11、创业担保贷款。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贫困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2年财政全额贴息。
⑵合伙创业担保贷款。贫困人员与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以15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75万元,并按规定给予2年财政全额贴息。
⑶“两无”创业信用贷款。贫困人员自主创业,或者吸纳贫困人员就业3人以上且达到员工总数30%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无抵质押物、保证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2年财政全额贴息。
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贫困人员开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
12、免费创业工位。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员,不限年龄和学历,均可向区创业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入驻免费创业工位,最多使用3个工位,最长使用一年,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和服务等参照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执行。(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
13、一次性创业补助。贫困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8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
二、技能扶贫政策
14、职业培训补贴。贫困人员参加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培训目录》)中职业(工种)范围的就业技能培训、我区特色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应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员(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可按规定参加SYB创业培训;对愿意从事网络创业的贫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对已经创业成功的贫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IYB创业提升培训。
对组织贫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按照“先垫后补”申请培训补贴。(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
15、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扶贫示范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主体吸纳贫困人员就业,以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培训目录》或全市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内的,按照培训成本或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培训目录》或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外的,由我区参照特色职业(工种)办法,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按照每天100元/人标准补贴,最多不超过30天。(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
16、参训交通食宿补贴。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贫困人员,符合培训补贴的,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每天100元/人的交通食宿补贴。交通食宿补贴直补个人,每人一年限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业务咨询:创业服务科)
1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贫困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业务咨询:人力资源科)
三、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1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为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建立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机制。代缴对象: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标准及办法:从2018年到2020年,对上年经认定属于代缴对象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满60周岁的,由政府代缴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超过代缴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代缴对象自行负担。多重身份对象不重复享受补助,被民政局和扶贫办同时认定为代缴对象的困难群体,按民政代缴对象执行代缴。(业务咨询:个人参保科)
19、超龄贫困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超龄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超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超龄贫困人员从2018年12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支付终身。(业务咨询: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科)
20、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019年、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均可分类享受资助参保政策。资助标准:未脱贫人员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的70%给予资助,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的50%进行资助。纳入资助范围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仍按前述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已经享受民政、计生、残联资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资助参保,不得重复享受。(业务咨询:个人参保科)
21、贫困人口就医医保报销优惠政策(业务咨询:居民医保待遇科)
(1)基本医保。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有关规定,对我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内公立二级医院住院居民医保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
(2)大病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32号)有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将农村贫困人口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自负费用在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20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55%和65%。2019年,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30万元。2020年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同时按照渝府办发〔2016〕239号文件规定,我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内公立二级医院住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3)健康扶贫医疗基金。对贫困人口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元(含)—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含)—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4)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人口自2018年1月1日起,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和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在全国健康扶贫定点医院单次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精准脱贫保险、红十字会疾病应急救助报销后,住院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占总费用比例超过10%的、慢病和重特大疾病门诊个人实际自付费用占总费用比例超过20%的,由基金对超额部分费用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特别困难贫困人口超额部分按“一事一议”进行处理。
四、人事人才扶贫政策
22、鼓励贫困户子女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考试。对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招募岗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考生,凡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指标1:2的比例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的,不占招募岗位名额,直接进入面试,其他考生则按上述比例依次递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考生面试达到60分合格分数线的,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业务咨询:人力资源科)
23、技工教育助学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全市各技工院校的,免学费资助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住宿费补助每生每年平均500元。(业务咨询:人力资源科)
备注:以上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政策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 城乡就业统筹科 ?48281507
创业服务科 48266903、48281497
人力资源服务科 48266111
居民医保待遇科 48295599
个人参保科 48291649
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科 48281863
人力资源科 48296918
各镇街社保所业务咨询电话:
万盛街道:48271628 东林街道:48285891
万东镇:81715571 南桐镇:48302223
关坝镇:48357976 青年镇:48350096
丛林镇:48333129 金桥镇:48335327
石林镇:48338606 黑山镇:48269009
2019年8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