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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11217B/2021-005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万盛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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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0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区城市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党工委各部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重庆市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万盛发改价发》(万盛发改价发〔2021〕4号)以及《关于下达2021年度万盛城区用水大户计划用水的通知》(万盛城管发〔2021〕10号)文件精神,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万盛经开区城区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经开区价格主管部门通知文件为准,我局牵头草拟了《万盛经开区城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万盛经开区城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区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指导和规范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等规定,结合本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城区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提供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费工作。

第三条(缴费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应按经开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万盛经开区城区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收费主体及主要用途)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所核实和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工艺推广等。

第五条(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第六条(定额核算)对非居民用水户超额核定使用年度核算制,采用先使用后核算方式。由城市供水企业每年2月底前根据用水户上一年度用水量、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用水户申报的与定额有关的信息,核定用水户是否超定额。对超定额部分,供水企业按照分档收费标准对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费单独收取。

第七条(收费公示与公开)供水企业应在企业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对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公示。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中予以公开并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用水户义务)用水户每年需如实向供水企业申报年度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收到加价部分缴费通知书后应按时向供水企业缴纳加价水费。用水户应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如遇计量设施更换,需做好数据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用水户权利)用水户对缴纳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水费缴款通知单的5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意见。供水企业在接到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对供水企业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辖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查裁定。

第十条(部门职责)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供水企业具体实施辖区城市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工作,负责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对辖区各级重点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超定额的核定和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诚信管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企业和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公共信用平台进行管理。因供水企业原因造成加价水费计算或收取错误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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