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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599211217B/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万盛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关于征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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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04

关于征求《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建筑垃圾

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万盛经开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和镇街意见后,城市管理局草拟了《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

联系人:刘洁轩

联系电话:48283069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水平,消除建筑垃圾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规,本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有序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建筑垃圾管理现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推行资源化利用,并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坚持行业指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职能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打造安全、文明、高效、规范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形成全区合力,消除我区全域范围内因倾倒建筑垃圾产生的安全隐患。

二、管理范围及职能职责

(一)建筑垃圾管理范围。

1.本意见所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万盛经开区行政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均纳入建筑垃圾管理范围。

(二)各部门职能职责。

1.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牵头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的属地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会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林业保护、地灾防治、环境保护等相关区级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设行业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房屋修缮、棚改和采煤沉陷治理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处理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2)交通局负责全区交通行业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铁路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及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3)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土地整治、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除棚改和采煤沉陷治理外的征收拆迁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4)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和病险水库加固整治工程等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5)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内混入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倾倒建筑垃圾引起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6)各园区负责本园区内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6)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总体规划。

按照行业指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我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分为主城片区、黑山片区、丛林片区、石林片区、青年片区、关坝片区、金桥片区等7大片区进行规划选址。

1.主城片区(特指万盛街道、东林街道、万东镇、南桐镇辖区范围)。由城市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所在镇街等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在城区以北、南桐镇、鱼田堡等方向选择3—4个场地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

2.其余6大片区。由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牵头,依据本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规划拟建设项目规模,向城市管理局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城市管理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无法满足需求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城市管理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所在镇街等相关部门,在适宜区域设置专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并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专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日常监督管理由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

1.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置。

2.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满足建设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适合受纳建筑垃圾的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标准和要求;

(2)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进出场地道路和场内作业区配备照明设施,场内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及其他控尘设施符合要求;

(3)具有符合有关标准的排水设施,采用管道或沟渠的方式进行场内排水;

(4)场地进出口及和主干道连接的道路经硬化处理;

(5)场地进出口设置进出车辆行驶路线示意图和场内路线提示等醒目提示标识;

(6)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符合选址规划的相关要求,同时必须向相应的审批单位提交设置申请。

1.审批单位。万盛经开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城市管理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

2.审批程序。申请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向审批牵头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后,经相关部门同意选址后,应先完成用地红线审核,环评、水保、地灾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进行建筑垃圾消纳场基础设施建设,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建筑垃圾消纳场经验收合格,由审批部门发放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封场管理。

经批准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30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后,由垃圾消纳场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审批的封场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一)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1.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1)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2)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用湿法作业;

(3)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

(4)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

(5)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上述条款第(3)项条件的,城市规划区经城市管理局批准,规划区以外经施工场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应当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2. 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混合收集存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单位应负企业主体责任。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为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单位。

1.核准单位。万盛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由城市管理局局牵头负责核准。

2.核准程序。需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核准单位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核准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核准申请资料要求。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提供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种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事项,以及消纳、处理的方式;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

(4)与符合本意见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

(5)与符合本意见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处理协议或合同;

(6)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车牌号等;

4.核准文件印制要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具体格式、范本由城市管理局统一设计、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

(2)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期限;

(3)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运输时间;

(4)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名称、地址。

5.核准备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核准文件颁发后,由城市管理局将核准文件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镇街备案。

(三)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

2.运输车辆箱体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冒装、撒漏;

3.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4.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

(四)其他建筑垃圾处置要求。

1.市政临时施工建筑垃圾管理。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的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2.建筑垃圾应急处置。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管理局局或所在镇街。

3.装饰装修垃圾管理。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单位或个人因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并袋装堆码整齐,堆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并承担清运处置费用。

(五)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监管要求。

1.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2)不得接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以及不按照核准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

(3)分类处理弃料、弃土,鼓励再利用建筑弃料。

2.需要回填弃土的单位、施工企业,需将回填及施工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回填相关证明材料后,城市管理局按照回填相关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五、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安全监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城市管理局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市场定价、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企业自行定价。

(三)拓宽资金渠道。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运行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四)灵活监督检查方式。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消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执法依据和法律责任。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垃圾消纳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城市管理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具体处罚标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垃圾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属地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施工现场或违法行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土地保护、水土保持、林业保护、地灾防治、环境保护等区级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1)违法侵占土地倾倒建筑垃圾或倾倒建筑垃圾破坏基本农田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水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运输过程中造成建筑垃圾撒漏的,由城市管理局和交通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垃圾消纳场,可能或已经引发地质灾害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6)违法侵占林地倾倒建筑垃圾,造成林地破坏的,由农林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万盛经开发〔2016〕64号)同时废止。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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