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文件 >区级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0050351095T/2024-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盛平山园区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外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11-22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4-11-22

为切实防范外包工程事故,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外租外包行为,推动发包承包和出租承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主体

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主要情形

外包外租指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行为。

常见的项目发包有:房屋装修施工、建设工程拆除、餐饮服务、外墙清洗、烟道清洗、装卸运输、设备检维修、设备安装调试、有限空间作业、制冷作业等。

常见的场所、设备出租有:厂房、地下室(不含人防空间)、车间、办公室、生产设备、机械设备等。

二、发包和出租单位(甲方)安全管理职责

(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发包和出租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细化外包外租准入条件、管理职责和检查重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人员和作业行为进行评估考核,做到安全责任不随外包外租而外担,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严格资质条件审查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的资质、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条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规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发包和出租单位不得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全部由承包、承租单位承担。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体现项目作业特点或出租场所实际状况,协议内容应包含: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和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等主要内容。

(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督促承包、承租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暂停作业或停止场所、设施设备使用。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执行的,及时报告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五)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

发包项目或出租场所涉及动火、吊装、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的,发包和出租单位应督促承包、承租单位进行作业审批,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六)保障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保障作业场所、出租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违法建(构)筑物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出租给承租单位或者提供给承包单位作业。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保障作业场所、出租场所内的消防、燃气、高低压配电、电梯、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保养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转。

(七)督促开展应急演练

发包和出租单位应将承包、承租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应急

处置体系,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承包和承租单位(乙方)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包和承租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二)规范使用场所和设施

承包和承租单位使用场所进行装修改造,应依法依规报备或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保障场所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稳定。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不得将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按照规范标准使用场所内的消防、电气、燃气、电梯等设施设备,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进行日常管理,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问题,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违规存放危险物品。

(三)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过程安全规范有序,其中涉及动火、吊装、临时用电、挖掘、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范标准制定作业方案,并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

2.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等。

3.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4.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等。

5.作业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落实的。

(四)落实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事故案例等开展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五)加强现场应急处置

承包和承租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现场应急处置

培训和演练,督促从业人员掌握火灾、触电、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基本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如遇突发事件,规范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严防有限空间、危险物品泄漏等盲目施救,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四、有关要求

园区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外包外租行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外包外租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情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有效制定措施开展整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园区各部室中心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承担监管职责范围内外包外租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包、转包,或出借、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