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05951824391/2021-00152 | [ 发文字号 ] | 万盛经开农林发〔2021〕12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万盛农林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 2021-07-22 |
关于开展2021年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局
关于开展2021年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万盛经开农林发〔2021〕121号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局相关科室站所队中心: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34号)文件要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2021年我局决定对全区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现将例行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明确各级监测职能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法定职责和基础性工作,也是采取主动性、针对性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高度重视,配合区农林局认真落实监测方案,保质保量完成2021年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全市例行监测工作分市、县两个层级: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并实施市级例行监测,区县负责配合监测机构完成样品的采样工作,根据与监测机构协商我区负责配合150-210个样品的采样工作,各镇要做好采样生产主体和样品的选取;区县级例行监测品种和参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突出地域特色,避免出现 “上下一般粗”,要落实随机抽样,将小农散户纳入抽样范围,根据人口比例市农业农村委下达万盛例行监测的样品数量为225个,各镇要做好采样生产主体和样品的选取,各镇例行监测任务量见实施方案中的附表1。各镇要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农林局将加强对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督促指导。
二、优化方式,确保科学性和时效性
坚持随机抽样、科学抽样原则,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确保检测时效性。抽样应覆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对检测出的不合格样品,特别是保供的“菜篮子”产品,农产品检测机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我局,以便及时反馈受检乡镇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针对不合格样品,我局将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监测预警和检打联动
农林局将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结果处理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和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监测结果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跟进开展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程序按规定执行。
四、强化协调配合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在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环节的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同时也有义务对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确保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质量顺利完成。承担2021年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主动与农林局做好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质量。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等受检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义务,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王永青,金富茂;联系电话:48271178。
附件:2021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21〕—34号)文件要求, 2021年将对我区主要生产的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为保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任务承担单位
2021年全年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覆盖全区8个镇,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具体监测范围详见附表1。选取有相应资质、有意向的检测机构进行询价后初选出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通过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网上采购确定最终的任务承担单位。检测机构应同时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CATL)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两个证书均包含委托检测产品所有应检验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并向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监测时间
2021年市级例行监测任务量较上年大幅增加并新增了区县级例行监测任务,同时农产品供给受季度、品种、地域等因素影响较大,各任务承担单位抽样时间可根据抽样地农产品实际情况灵活、多次抽样。本方案下发后,要迅速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一)种植业产品。种植业产品监测品种应为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品种,且所有样品均为鲜品,全年共监测种植业产品180个样品(蔬菜150个、食用菌20个、水果10个),同时蔬菜样品中包含有40个豇豆样品,若豇豆不足用四季豆、韭菜补齐。其中:
蔬菜监测品种主要包括绿叶菜类(叶用莴苣、油麦菜、蕹菜、芹菜、菠菜、芜荽(香菜))、甘蓝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丝瓜)、茄果类(番茄、茄子、辣椒)、白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薹(心))、豆类(豇豆、菜豆)、葱蒜类(韭菜、洋葱、葱、蒜)、水生蔬菜(莲藕)、薯芋类(马铃薯、山药、生姜)等10大类产品。
食用菌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杏鲍菇和草菇。
水果主要品种为柑橘、草莓、葡萄、桃、西瓜、梨、李子等产品。
(二)畜禽产品。监测品种为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鸭肉)、禽蛋(鸡蛋、鸭蛋和鹌鹑蛋)和生鲜乳;全年共监测种植业产品30个样品。
(三)水产品。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主产或可追溯的养殖水产品,监测品种为大黄鱼、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11种大宗水产品,样品必须能代表本地区的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全年共监测样品15个。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生产基地(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种植养殖场(大户)、屠宰场(加工厂)、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中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各抽样镇的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检查不足的补充。抽样时需在抽样单上备注生产基地的性质(生产企业、散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因季度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果所抽样镇没有水果生产基地或样品数量不足,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大户)、屠宰场(加工厂)、批发市场抽样,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运输车(或暂养池)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由各镇确定。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品种限抽1次;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不得进行单一品种抽样,每一品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该种类抽样总数的20%。
2.畜禽产品。禽蛋、禽肉在生产环节(养殖场、屠宰场,下同)和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下同)的抽样比例由各镇确定。猪肝、猪肉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抽样比例由各镇确定,生产环节抽样不足的,可在流通环节补足。原则上牛肉、羊肉抽样不足的,可抽取猪肝、猪肉样品补足。生鲜乳在运输车和收奶站的抽样抽样比例由各镇确定。
3.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与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由各镇确定。
(三)抽样方式。各镇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协助开展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抽样,并提供比抽样基地数原则上多一倍的生产基地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抽样应覆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和“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生产单位。具体抽样时,所抽的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监测地点要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生产主体,如确实没有生产主体信息,也要明确到具体销售人员,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不抽取来源不详的样品,做到样品可追溯。抽样人员要按照受检地政府的防控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2。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猪肉监测β-受体激动剂类、磺胺类和四环素类药物;猪肝、牛肉、羊肉监测β-受体激动剂类;禽肉和禽蛋监测金刚烷胺、氟喹诺酮类和酰胺醇类药物。具体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按GB 2763-2021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其中,国家公告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在限定范围内均为不得检出。重金属残留按GB 2762-2017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任务承担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如检出的禁限用农药检出值达到0.5 mg/kg以上,常规农药检出值达到限量标准20倍以上,或出现异常值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外,还应尽快将情况上报我局,由我局指定其他检测中心进行复检。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 μg /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其中,禽肉:金刚烷胺≤2.0 μg/kg,氯霉素≤0.2 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 μg/kg,氯霉素≤1.0 μ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 μg/kg;
4.产蛋期禁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和酰胺醇类(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 μg/kg;
5.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0.3 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2.0 μg/kg;
5.常规药物酰氨醇类的判定限为甲砜霉素≤50 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 μg/kg;
6.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的判定限为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kg;
7.常规药物磺胺类的判定限为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 μg/kg;
8.重金属铅、镉残留按《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判定。
七、监测结果报送和会商
(一)监测结果报送。
1.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坚持快抽、快检、快报。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上报我局。
2.2021年市、县两级例行监测结果均采用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在建中)实时报送。具体报送方式由市农业农村委另行通知。监测系统启用前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等仍采用传统报送模式(加盖公章纸质件+电子件)上报我局。
3.请于2021年12月底前按监测镇汇总上报全年监测数据。
(二)监测结果会商。
我局将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任务承担单位和各镇有关同志对各次和半(全)年监测结果进行会商。针对监测在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八、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镇、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1)包括各监测镇结果比较;(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4)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6)原因分析;(7)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二)监测结果汇总
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监测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表见附表5,例行监测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表格,请检测机构参照工作通知〔2021〕—34号文件的附表5-2到附表5-10的样式向我局报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结果的相关报表格式不变。
九、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和判定以及质量控制。如有变动,我委将另行通知。
(三)抽检样品编号各单位自行编写,但须保证样品的惟一性和可追溯性。
(四)未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区级例行监测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表:1. 万盛经开区农产品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数量
2.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 2021年万盛经开区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表(种植业产品)
附表1
万盛经开区农产品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数量
序号 |
任务承担单位 |
监测抽样地点 |
抽样对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 |
抽样次数 |
全年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数量(个) |
全年畜禽产品抽样数量(个) |
全年水产品抽样数量(个) |
全年抽样 数量小计 (个) |
1 |
成都市华测检测公司 |
金桥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9(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3 |
3 |
35 |
2 |
青年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部“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1(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3 |
2 |
26 | |
3 |
南桐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部“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1(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5 |
2 |
28 | |
4 |
万东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1(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5 |
2 |
28 | |
5 |
丛林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部“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1(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3 |
1 |
25 | |
6 |
黑山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部“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1(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3 |
1 |
25 | |
7 |
关坝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部“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5(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3 |
3 |
31 | |
8 |
石林镇 |
全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养农户和其他种养农户若干 |
2次 |
21(其中5个为豇豆样品) |
5 |
1 |
27 | |
9 |
随机确定 |
随机确定 |
2次 |
0 |
5 |
5 | ||
合 计(个) |
/ |
180 |
50 |
230 |
附表2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禁用农药(5种):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 限用农药(11种):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 常规农药(26种):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
NY/T 761—2008或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 |
限用农药(1种):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常规农药(23种):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 |
常规农药(1种):阿维菌素 |
GB 23200.19或 GB 23200.20-2016 |
常规农药(1种):除虫脲 |
GB/T 5009.147或 GB 23200.34-2016或 GB 23200.45-2016 |
重金属(2种):铅、镉 |
铅:GB 5009.268-2016或GB 5009.12-2017; 镉:GB 5009.268-2016或GB 5009.15-2014 |
注:各质检机构承担监测能力范围内的所有参数监测。
附表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品种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猪肉 |
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或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
常规药物 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 | |
常规药物 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 | |
禽肉 |
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
常规药物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和甲砜霉素)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禁用药物 氯霉素 | ||
禁用药物 金刚烷胺 |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禽蛋 |
产蛋期禁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
禁用药物 氯霉素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产蛋期禁用药物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 ||
禁用药物 金刚烷胺 |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猪肝、牛肉、羊肉 |
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或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
生鲜乳 |
硫氰酸根 |
生乳中硫氰酸根的测定方法(MRT/B 8-2016) |
碱类物质 |
生鲜乳中碱类物质测定方法(MRT/B 7-2016) | |
三聚氰胺 |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 (GB/T 22400-2008) | |
革皮水解物 |
生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130-2017) |
附表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禁用药物 氯霉素 |
按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氟苯尼考胺上机按照本文附录《水产品中氟苯尼考胺残留量测定的上机方法》进行。 |
常规药物 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 |
禁用药物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
按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进行检测。 |
禁用药物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
按农业部公告第783号—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
常规药物 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等12种) |
按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
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按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 | |
重金属 铅、镉 |
按GB5009.12-2017《食品中的铅的测定》和 GB5009.15-2014《食品中的镉的测定》进行检测。 |
附表5
2021年万盛经开区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表(种植业产品)
序号 |
抽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样品 |
样品 |
超标 |
药物 |
药物类型禁用/限用/常规) |
检测值 (mg/kg) |
判定值 (mg/kg) |
检测 |
判定依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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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