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求《万盛经开区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158号)文件要求,万盛经开区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万盛经开区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请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月5日之前将修改意见纸质件(盖章)反馈至万盛经开区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林局),电子件发送到121425485@qq.com。
联系人:周再英,48266773,13996425459
附件:万盛经开区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万盛经开区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万盛经开区天然水域从事垂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全区天然水域十年禁捕,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垂钓按以下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全面禁捕。
第五条 万盛经开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 开展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渔业资源保护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禁渔区和禁渔期等有关规定;
(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七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第八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钓法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禁止捕捞国家和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放生。
第十条 垂钓时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十三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和经营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制度,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以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万盛经开区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林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区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等。
(二)公安分局积极配合农林局工作,保障执法行为正常开展,依法查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三)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销售渔具产品等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贩卖违法水产品和不合格“三无”渔具的监管力度。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五)区钓鱼协会应将我区垂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垂钓活动及会员垂钓行为,探索建立会员办证持证垂钓制度。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
第十七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由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非法垂钓、非法水产品交易、非法渔具交易、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分局、农林局、市场监管局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6,1231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