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05951824391/2020-000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万盛农林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3 |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局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市级以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0〕8号)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2020年脱贫攻坚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万盛经开扶领发〔2020〕12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万盛经开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区农林局联系人:罗亚玲 ,联系电话:48289312)
(区财政局联系人:黄显康 ,联系电话:48270728)
附件:1.万盛经开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万盛经开区2021年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预计参保情况表
3.地方财政补贴型经济林产量保险条款
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万盛经开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是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业灾害损失、创造良好农业生产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产业扶贫的一项重要措施,还是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手段。为加快推进全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建立分层次、多元化、高效率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因此,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万盛经开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稳定和助推农业生产,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农业投入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惠农资金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高农业信用等级、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
在万盛经开区域范围内,凡是从事李子、梨子、猕猴桃、柑橘种植且达到丰产期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投保,并将符合条件的按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 区域范围内以镇(村)或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实现规模种植的李子、梨子、猕猴桃、柑橘品种,符合农业技术规定和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与技术管理要求;
2.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 正常管理,生长正常;
4. 区级试点期间同一经营主体连片种植且投保面积不得低于20亩,不得以整村投保的方式对种植面积低于20亩的进行集中投保;
5. 每年投保截止日期:具体不同品种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二)试点面积
本着“先点后面”原则,初步确定试点面积共计900亩。其中,李子200亩、梨子200亩、猕猴桃400亩、柑橘100亩。
(三)保险期间
李子、梨子、猕猴桃及柑橘的保险期间从每年生产季节的定果开始时起至成熟收获离枝时止,每个品类的具体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载明。
(四)保险金额
李子、梨子、猕猴桃及柑橘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约定平均价格、约定平均产量计算的平均产值的一定比例确定。约定平均产量及价格主要综合近三年全区上述保险品种种植亩均产量和市场平均价格,由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区内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协商确定,作为后期赔付的基准。
经济林产量保险(李子、梨子、猕猴桃、柑橘)
每亩保险金额=约定平均产量(斤/亩)×近三年的果品平均价格(元/斤)×(30%以内)
1.李子保险金额2000元/亩(亩产1500斤/亩);
2.梨子保险金额2000元/亩(亩产2200斤/亩;
3.猕猴桃保险金额3000元/亩(亩产1300斤/亩);
4.柑橘保险金额2000元/亩(亩产1800斤/亩)。
(五)保险费率
保费总额=每亩保险金额*参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8%。(说明:经了解,周边区县特色农产品产量保险费率一般为6%-8%,由于我区今年保险为先期试点,投保的面较小,每个产品投保面积均在1000亩以下,风险相对集中,所以在费率制定相对有一定上浮)
(六)保费补贴比例及投保人保费缴纳
财政资金补助70%,投保人缴纳30%。
(七)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经济林实际产量低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约定产量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风灾;
2.雹灾;
3.暴雨。
三、赔偿计算及依据
(一)全部损失赔付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经济林木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经济林木不同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生长期 |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
生理定果期-果实膨胀期(不含) |
70% |
果实膨胀期-成熟期(不含) |
80% |
成熟期-收获 |
100% |
出险时保险经济林木按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程度在80%以上的,视为全损,已采摘部分果实的保险经济林木,在赔偿时扣除已采摘部分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赔付
保险经济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经济林木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保险经济林木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经济林木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灾面积×(1-绝对免赔率)
(三)按照承保前双方约定的保险经济林木单位平均产量和实际抽样定损测得单位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损失程度=(1-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约定平均产量)×100%。
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由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保险人和农户代表或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10%。
四、承保要求
第一步:基础数据的收集
由各镇把有意向参保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填报后,于2020年12月1日报送区农林局农技站,由区农林局择优推选参保农业经营主体,报送保险公司。
第二步:数据抽查
保险公司收到农业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后,对数据信息进行一定比例抽查。对抽查后的结果反馈给各镇,并对符合的形成投保清单和投保单并下发各镇。
第三步:收取保费,出具保单,以及保险生效
保险公司在下发清单后,通知各镇收取保费,在所有保费到帐后,出具保单,保险正式生效。保险生效时间以保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第四步:保险凭证的发放
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要为每位农业经营主体出具保险凭证,并把参保凭证统一交与各镇分发到各参保农户手中。
五、农业保险投保资料填写
1、投保单必须填写完整,根据保单上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确保投保人、被保险人、联系方式、地址、投保数量、保费、保额、保险期间、免赔(率/额)、特别约定、保费补贴比例等重要信息填写规范,完整。
2、投保单填写内容不允许涂改。投保单是投保人投保意愿的真实反映,原则上不允许涂改,如因笔误需要对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数量、保费、保额、保险期间、免赔(率/额)、保费补贴比例等重要信息以外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由修改人在涂改处签字盖手印确认。
3、投保单签字,盖章必须真实,由投保人亲自完成,决不允许代签字的情况。
六、现场核实
农业保险实地验标工作必须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开展。
七、实施步骤
全区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开始,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按时按量地完成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任务。
八、部门职责
(一)区农林局负责协调和服务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需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承办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专业性服务。
(二)区财政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培育,依托镇农业服务体系,认真开展承保和查勘理赔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级相关部门及各镇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推进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标语、横幅、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指导,农林局要强化技术服务。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农林局要做好协调工作,各镇要落实人员抓好本辖区内的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财政局要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保险公司要按照农业保险服务规范,规范经办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的功效。
附件2
万盛经开区2021年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预计参保情况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乡镇 |
经营主体 |
参保品种 |
参保面积(亩) |
每亩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障总额 |
保费总额(万元) |
备注 | ||
合计金额 |
财政补助金额 |
经营主体缴纳金额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地方财政补贴型经济林产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经济林”),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经济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生长正常、管理规范;
(三) 种植规模在20亩(含)以上成片经济林。
第三条 下列经济林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经济林;
(二)行洪区、蓄洪区内的经济林。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经济林实际产量低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约定产量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
(二)雹灾;
(三)暴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含盗窃);
(二) 对不符合当地经济林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产量减少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经济林造成的损失;
(四)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未按规定施用农药等技术原因;
(七)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除外。
第六条 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经济林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约定平均价格、约定平均产量计算的平均产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平均产值的30%,具体金额以实施方案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约定平均价格:参照当地保险经济林近三年的果品平均价格,由地方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保险人评估确定,并在保险单中予以载明。
约定平均产量:参照当地保险经济林近三年进入初果期、盛果期和衰果期的平均亩产量,由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保险人评估确定,并在保险单中予以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不得低于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经济林的保险期间从每年生产季节的定果开始时起,至果实成熟收获离枝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经济林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业管理的规定,搞好林业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经济林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经济林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经济林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气象部门和农业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经济林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济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经济林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生长期 |
赔偿比例 |
生理定果期-果实膨胀期(不含) |
70% |
果实膨胀期-成熟期(不含) |
80% |
成熟期-收获 |
100% |
保险经济林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已采摘部分果实的保险经济林,在赔偿时扣除已采摘部分的价值。发生全部损失的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二)保险经济林的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面积×(1-绝对免赔率)
保险经济林损失率根据约定平均产量和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计算确定,即:
损失率=(1-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约定平均产量)×100%。
实际抽样测得单位产量:由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保险人和农户代表或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经济林进行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保险经济林连续受损,保险人可连续勘查定损。对于部分受损设恢复生长观察期,待保险经济林收获后进行最终定损。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经济林与非保险经济林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经济林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经济林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经济林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济林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 风灾: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二) 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三)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经济林:是指利用树木的果实、种子、树皮、树叶、树汁、树枝、花蕾、嫩芽等等,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包括淀粉、油脂、橡胶、药材、香料、饮料、涂料及果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是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和果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