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重庆市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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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11
重庆市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管理方式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八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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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渝价〔2006〕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
1.一般取水:地表水,0.12元/m3(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12元/m3;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20元/m³。 2.发电取水: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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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81号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每平方米每年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每立方米0.5元 4.排放废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5元 |
重庆市2020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六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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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渝价〔2006〕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 |
1.一般取水:地表水,0.12元/m3(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12元/m3;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0.20元/m3. 2.发电取水: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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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价〔2017〕81号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每平方米每年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每立方米0.5元 4.排放废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5元 |